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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03 08:5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委组织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学真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规划及要求

第四条  市直属各党(工)委要根据下属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培养和发展党员,每年发展党员数一般不超过各党(工)委党员总数的1.5%。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严格根据管辖权限操作。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原则上由镇乡(街道)党(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和部门机关党委审批。设下级党委、党总支的单位发展党员时,有关材料上报主管党(工)委前,先由下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所辖基层党支部召开会议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上级党委、党总支要派党组织负责人或组织委员参加。

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组织原则上发展户籍在本村的对象入党,重点发展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主要包括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年轻后备干部和群团等配套组织中的优秀分子,以及青年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两新组织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是在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及由企业交纳养老保险等相关用工证明)。重点发展两新组织经营管理骨干、技术科研骨干和生产一线青年职工骨干。个体劳动者协会、商会等会员制单位发展党员,必须是入会时间2年以上的会员本人(有加入协会书面材料)。各类市场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必须是在市场连续经营满3年以上的经营户法定代表人(有经营资质证明)。

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教体、卫健系统党组织要做好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知识群体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在教学科研、学术带头人和技术能手等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镇乡(街道)、市直属机关、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发展非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入党,参照两新组织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社区党组织重点发展公开选拔的社区干部。

第三章  申请入党

第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要对入党申请人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查,在本单位公开栏公布提交入党申请书人员名单,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谈话过程需记录存档。初审后,及时将入党申请人信息报主管党(工)委备案。各主管党(工)委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党支部应当召开党内外代表会议,对培养教育满6个月以上的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民主推荐。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发展党员时,经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研究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对入党动机端正、政治素质过硬、日常表现较好,长期在本单位工作的企事业员工的考察时间,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经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研究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对高知识群体入党申请人的考察时间,但一般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条  党内外代表会议先由申请入党人员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经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推荐结果当场公开。参加民主推荐的党内外代表为: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支部,应邀请村两委会成员,群团、老年、民兵等配套组织负责人,村民组长和党小组长参加,不少于20人。两新组织党支部,应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参加,不少于10人。市直属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应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和中层以上人员参加,不少于10人。城市社区党支部应邀请部分社区干部、居民代表参加,不少于10人。

第十一条  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应在推荐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入党申请人员中,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报主管党(工)委备案。由支委会讨论确定的,应向支部党员大会通报。主管党(工)委应当指派专人参加民主推荐会和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对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推荐结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应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由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基层党(工)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及时转交材料;接收单位党组织认真审查材料、做好接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统一组织2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试,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6个月以上方能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发放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考学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以吸收入党。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刑满释放,或因涉嫌“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受到劝退、除名、开除党建等处分,现已改正错误、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参加过邪教组织,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吸毒人员戒毒后,痛改前非、没有复吸、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五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考学考绩合格,并按规定通过联审后,方可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主管党(工)委应当指派专人参加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的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并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各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必须公开征求镇乡(街道)政法(信访)、计生、村镇建设、司法等线办,以及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部门的意见,并填写《诸暨市发展对象联审表》,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联审。联审合格的,由党支部按照统一样式,在本单位(村、社区、企业)的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公示。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在农村镇乡(街道)党(工)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把关作用,负责抓好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报告,并存入党员档案。不得以外调证明作为政审报告,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展入党。

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支部的发展对象,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须由党支部负责人会同主管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员、驻村干部)向其工作单位党组织进行外调,由工作单位党组织填写思想、学习和工作等表现情况(未设党组织的单位由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材料)。在市外工作的发展对象,由主管党(工)委统一进行函调。

两新组织党支部的发展对象,须由党支部负责人和主管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员、企业党建指导员)会同发展对象户籍所在地主管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员、驻村干部),听取户籍地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党员大会)的集体意见,由户籍地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并由主管党(工)委签署意见。户籍在市外的发展对象由主管党(工)委向其户籍所在地主管党(工)委函调。

在市外发展的诸暨户籍人员,入党前必须到原籍所在地进行联审、政审。联审由户籍所在地党支部征求镇乡(街道)政法(信访)、计生、村镇建设、司法等线办,以及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部门的意见,填写《诸暨市发展对象联审表》。政审工作分三步进行:一是基层党支部须以通知形式对将要进行政审工作的情况在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二是基层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根据公示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出具政审意见;三是主管党(工)委对政审材料签署意见。《诸暨市发展对象联审表》和政审材料原件寄回发展地党(工)委,复印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要报主管党(工)委预审备案。发展对象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把关:(1)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刑满释放,或因涉嫌“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受到劝退、除名、开除党建等处分,现已改正错误、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参加过邪教组织,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吸毒人员戒毒后,痛改前非、没有复吸、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2)与所在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为近亲属的;(3)没有获得过任何个人荣誉或表彰奖励的;(4)28周岁以下发展对象不是共青团员的;(5)60周岁以上申请入党的。上述人员未经市委组织部预审同意,不得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必须经过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由有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基层党(工)委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24个学时),培训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须先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主管党(工)委要派组织委员(组织员)调查核实,对尚不具备入党条件的继续教育、培养和考察,也可以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公示的范围、方式参照发展对象公示要求。手续完备后,由支委会讨论,并将初步人选报主管党(工)委预审。

第二十二条  主管党(工)委要对入党对象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经预审通过的入党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应一一指导到位,可以提供容易出差错的负面清单,或先行模拟后再填写。由党支部确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支部应当召开党员大会对吸收预备党员事宜进行讨论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是否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能开会。主管党(工)委应当派专人参会指导。

第二十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1)发展对象按《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内容,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及主要优缺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3)支部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培训和民主推荐情况,提出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5)发展对象就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6)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在会前由本人提交主管党(工)委党建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党员大会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

第二十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支部书记应按要求将会议决议认真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在10日内报主管党(工)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主管党(工)委审批前,要指派组织员(组组织干事)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群副书记(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个人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主管党(工)委进行汇报。主管党(工)委在指派专人谈话前不得进行接收预备党员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主管党(工)委接到上报材料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不超过6个月)召开党(工)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一次审批多个预备党员时,要逐个审议表决。审批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工)委委员会议,组织员应参加会议。

主管党(工)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管党(工)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由党(工)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工)委公章。党(工)委审批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应当正式发文通知,有其它审批意见的,书面告知相关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将主管党(工)委审批意见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接到党(工)委关于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通知后,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入党时间、预备期限、编入的党小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考察情况。预备党员每半年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本人及培养联系人的汇报情况,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第三十条  主管党(工)委必须在6个月内统一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第三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工)委。原所在党(工)委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工)委。接收地党(工)委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不予承认。转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如党(工)委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须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公开征求镇乡(街道)政法(信访)、计生、村镇建设、司法等线办,以及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部门的意见,并填写《诸暨市预备党员转正联审表》,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联审。联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范围、方式参照确定发展对象要求。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后,报主管党(工)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召开支委会对预备党员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能开会。主管党(工)委要派专人参会指导。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如下:⑴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内政治思想和工作方面的主要优缺点,以及向党组织需要说明的问题和自己的态度、决心;⑵培养联系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⑶支部负责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明确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⑷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⑸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赞成人数超过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支部书记应按要求将决议认真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签名盖章,在10日内连同有关材料上报主管党(工)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3个月内召开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审批,党(工)委审批同意按期转正的,应当正式发文通知,有其它审批意见的,书面告知相关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延长预备期的,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考察的工作;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章  入党材料存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入党材料主要指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个人思想汇报、政审结论性意见、《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等材料。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材料逐个逐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发现问题要严肃指出,能够纠正的及时纠正,不能纠正的要作出专门说明。若入党材料不规范的,一律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律暂缓确定为发展对象;问题严重的,可以取消培养资格,不得吸收为预备党员。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所有档案材料交主管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保存。主管党(工)委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实时信息动态录入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一条  追究发展党员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责任时,沿用《诸暨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诸组通〔2014〕34号)不再沿用。

信息来源: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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