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文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发布时间 | 立案时间 |
8148211 | (2018)浙0103执3902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4800000元; 二、被告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625524.06元、罚息1933921.55 元、复利为99932.06元(暂计至2018年3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该《贷款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灵龙管业有限公司、殷吉龙、吕小萍对被告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 (2018)浙0103民初2140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5 | 20181119 |
8148339 | (2018)浙0103执3902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4800000元; 二、被告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625524.06元、罚息1933921.55 元、复利为99932.06元(暂计至2018年3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该《贷款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灵龙管业有限公司、殷吉龙、吕小萍对被告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 (2018)浙0103民初2140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5 | 20181119 |
8148393 | (2019)浙0681执2161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原告姚海丰与被告诸暨市艾克健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诸暨市艾克健身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姚海丰腾退返还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483号的三楼整层承租房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 (2018)浙0681民初8754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艾克健身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5 | 20190306 |
8148427 | (2019)浙0681执2272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浙江虹绢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6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虹绢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虹绢纺织有限公司、黄水根、蒋冬雅、邵奇川、黄华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浙江虹绢铜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在10285714.286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初15394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虹绢铜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5 | 20190308 |
8148433 | (2019)浙0681执1973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菲利佳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恒鑫纱线厂代偿款2056952.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菲利佳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恒鑫纱线厂律师代理费4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0元,合计4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崔银飞、陈利敏对上述被告诸暨市菲利佳服饰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初2445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菲利佳服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5 | 20190228 |
8148486 | (2019)浙0681执1935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诸暨市润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盈丰钢材有限公司货款124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2018)浙0681民初862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润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5 | 20190228 |
8158694 | (2018)浙0681执8310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7)浙0681民初16171号 | (2017)浙0681民初16171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力伟机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9 | 20181019 |
8160496 | (2018)苏0507执3098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租赁费用4584589元(计算至2015年4月25日),并应支付以钢管42518.7米每天每米0.013元、扣件84195只每天每只0.0085元、上托74只每天每只0.03元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计算的租赁费用,还应支付钢管42518.7米×15元、扣件84195只×6元、上托74只×35元,合计赔偿款114554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蒋亦峰对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亦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亦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9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97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负担7210元,由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亦峰共同负担274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亦峰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2017)苏0507民初114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1 | 20181017 |
8145503 | (2019)浙0681执508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94383.31元 | (2017)浙0681民初15709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欧世达阀门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2 | 20190114 |
8145504 | (2019)浙0681执24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5500元 | 浙诸暨劳人仲案(2018)579号 |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诸暨市鸿泽机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2 | 20190109 |
8145803 | (2018)浙0783执6975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浙0783民初3851号 | (2018)浙0783民初3851号 | 金华东阳法院 | 浙江新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2 | 20181105 |
8146290 | (2018)浙0110执9410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内容 | (2018)浙0110民初5856号 | 杭州余杭法院 | 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2 | 20181210 |
8146379 | (2019)浙0681执2176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确认原告杨利明与被告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7年12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杨利明装修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849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2018)浙0681民初2032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2 | 20190306 |
8174072 | (2018)浙0103执409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4883498.8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7934元,申请执行费51235元。 | (2018)浙0103民初2662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浙江红霞铜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1 | 20181204 |
8174073 | (2018)浙0103执409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4883498.8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7934元,申请执行费51235元。 | (2018)浙0103民初2662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浙江白塔湖管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1 | 20181204 |
8174202 | (2018)浙0681执5164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8)浙06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 | (2018)浙0681民初2166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衡永针纺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20180604 |
8137701 | (2018)宁0221执2515号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城琦工资115112元; 二、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 (2017)宁0221民初3337号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8 | 20181217 |
8138379 | (2017)浙0103执499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应履行金额:3742048.38元 | (2016)浙0103民初8723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诸暨市力源液压机械制造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20171107 |
8138380 | (2017)浙0103执499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应履行金额:3742048.38元 | (2016)浙0103民初8723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20171107 |
8138381 | (2017)浙0103执499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应履行金额:3742048.38元 | (2016)浙0103民初8723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浙江力源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20171107 |
8139991 | (2018)浙0681执8040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支付代偿款30万元,诉讼费12260元 | (2018)浙0681民初6297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广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20181011 |
8139992 | (2018)浙0681执827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支付劳动报酬3万元,诉讼费10元 | (2017)浙0681民初17136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20181018 |
8166647 | (2018)皖1321执1125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下欠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36212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00000元。前述钢材款3621269元,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前给付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2621269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给付1000000元。前述款项,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连带还款责任; 二、前述1100000元违约金由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由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50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前述下欠钢材款后,于两个月内向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由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五、前述二、三两项中的款项直接支付到李艳个人账户(账号另行提供); 六、前述款项,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向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或者抵扣工程款; 七、如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不按约定给付款项,视为前述所有下欠款项提前到期,并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夏邑县广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可以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述全部款项。 | (2018)皖1321民初3299号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6 | 20181217 |
8167521 | (2018)黔0103执2421号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水电九局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本金1326568.27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的资金占用费为627371.24元,2017年6月21日的资金占用费以本金1326568.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水电九局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58元,减半收取12829元,由原告贵州水电九局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32元,由被告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2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黔0103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8 | 20180823 |
8162906 | (2019)浙0102执179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归还本金484922元及利息 | (2018)浙0102民初4807号 | 杭州上城法院 | 浙江省诸暨市天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2 | 20190115 |
8165814 | (2019)浙0681执209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陈宅恒科机械厂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0元,支付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9355.69元,合计609355.69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伟、严君子、黄锋、金桃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伟、严君子、黄锋、金桃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陈宅恒科机械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浙0681民初14857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陈宅恒科机械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20190305 |
8165815 | (2019)浙0681执205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支付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24958.13元,合计924958.13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吕焕、张伟、严君子、陈柯亮、金玉琴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焕、张伟、严君子、陈柯亮、金玉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浙0681民初14851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20190304 |
8165819 | (2019)浙0681执2098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陈宅恒科机械厂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0元,支付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8371.50元,合计578371.50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伟、严君子、金玉龙、周贵燕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伟、严君子、金玉龙、周贵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陈宅恒科机械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浙0681民初14860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陈宅恒科机械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20190305 |
8165820 | (2019)浙0681执2101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1056.25元,合计1011056.25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吕焕、黄锋、金桃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焕、黄锋、金桃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追偿。 | (2018)浙0681民初14854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20190305 |
8165832 | (2019)浙0681执2100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1056.25元,合计1011056.25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吕焕、徐雪烽、童满朵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焕、徐雪烽、童满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追偿。 | (2018)浙0681民初14853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20190305 |
8165833 | (2019)浙0681执2056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1056.25元,合计1011056.25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吕焕、陈柯亮、金玉琴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焕、陈柯亮、金玉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18)浙0681民初14852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20190304 |
8165844 | (2019)浙0681执2096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9万元,支付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80143.31元,合计2970143.31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烽欣轴瓦厂、陈柯亮、金玉琴、许先忠、黄满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诸暨市烽欣轴瓦厂、陈柯亮、金玉琴、许先忠、黄满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追偿。 | (2018)浙0681民初14848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烽欣轴瓦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20190305 |
8165847 | (2019)浙0681执2104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止的利息633493.01元,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浦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培火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初15886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4 | 20190305 |
8177099 | (2019)浙0103执804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应履行金额:6548520.3元 | (2018)浙0103民初6707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诸暨市佳能袜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20190314 |
8177113 | (2019)浙0103执804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应履行金额:6548520.3元 | (2018)浙0103民初6707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20190314 |
8177184 | (2019)浙0103执804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应履行金额:6548520.3元 | (2018)浙0103民初6707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诸暨市佳能袜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20190314 |
8179104 | (2019)浙0104执970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浙0104民初899号 | 杭州江干法院 | 诸暨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20190222 |
8179105 | (2019)浙0104执970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浙0104民初899号 | 杭州江干法院 | 诸暨市永盾管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20190222 |
8179106 | (2019)浙0104执970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浙0104民初899号 | 杭州江干法院 | 诸暨骏灵机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20190222 |
8179107 | (2019)浙0104执970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浙0104民初899号 | 杭州江干法院 | 诸暨市双迪管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20190222 |
8140698 | (2018)浙0109执8500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俞均伟工程款654458元。 | (2018)浙0109民初16344号 | 杭州萧山法院 | 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20181031 |
8141085 | (2018)苏1183执2617号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12元,在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1518元,减半收取5759元,由原告负担4640元,两被告负担1119元(原告已预交5759元,两被告应将负担的11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2016)苏1183民初2183号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20180925 |
8141757 | (2019)浙0109执150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需支付案款54517.2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1162元。 | (2018)浙0109民初16011号 | 杭州萧山法院 | 诸暨市君阳食品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20190225 |
8143435 | (2017)浙0104执1764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6)浙0104民初2718号 | (2016)浙0104民初2718号 | 杭州江干法院 | 浙江越能能源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20170616 |
8174203 | (2018)浙0681执5164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8)浙06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 | (2018)浙0681民初2166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天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20180604 |
8174968 | (2018)浙0681执342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转让费及违约金12.5万元,相应利息 | (2017)浙0681民初3167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吾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20180402 |
8174981 | (2018)浙0681执909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本金205741.21元及利息,受理费2964.5元 | (2017)浙0681民初14117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宏富橡塑造粒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20181113 |
8175547 | (2018)浙0102执2646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支付案件标的9687449.29元,支付执行费75837.25元 | (2018)浙0102民初3538号 | 杭州上城法院 | 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20181101 |
8175548 | (2018)浙0102执2646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支付案件标的9687449.29元,支付执行费75837.25元 | (2018)浙0102民初3538号 | 杭州上城法院 | 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2 | 20181101 |
8168806 | (2019)浙0681执2096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9万元,支付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80143.31元,合计2970143.31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烽欣轴瓦厂、陈柯亮、金玉琴、许先忠、黄满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诸暨市烽欣轴瓦厂、陈柯亮、金玉琴、许先忠、黄满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追偿。 | (2018)浙0681民初14848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诸暨市鑫太龙破碎锤厂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9 | 20190305 |
8180227 | (2018)浙0381执6591号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7)浙0381民初516号 | (2017)浙0381民初516号 | 温州瑞安法院 | 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7 | 20180903 |
8183146 | (2018)浙0206执4166号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8)浙0206民初6186号 | (2018)浙0206民初6186号 | 宁波北仑法院 |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8 | 2018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