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诸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诸暨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9〕64号)精神,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诸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暨南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大唐街道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