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6年9月出台《诸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诸卫发〔2016〕102号),为解决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重危伤病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发挥了有效作用。因机构改革及行政职能调整,部分内容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已无法有效满足疾病应急救助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应急救助工作,解决政策滞后性,加快推进我市救助体系建设,修订并出台了《诸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诸卫发〔2019〕70号)
(二)修订依据
1.《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诸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6〕103号)
2.《诸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诸卫发〔2016〕102号)
3.《诸暨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委〔2019〕3号)
(三)意见征求情况
2019年6月13-21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1.明确基金设立和管理。设立诸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拨付监管的功能,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红十字会为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和拨付工作。
2.明确基金救助对象、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
3.明确实施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明确了被救助人的义务,及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应急救助对象确认、救助资金申报、材料初审、联合审核、资金拨付、资金催缴和追偿环节中的职责。
(五)实施时间
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范围为诸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寿军威 医政科
联系方式:0575-8725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