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2/2019-14236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9-07-19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1 11: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完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以上基准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下浮。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鉴定项目,不得拆分项目收取费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新增鉴定项目(以国家颁布的《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为准),在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前,由司法鉴定机构参照同类相关收费标准自主定价。

二、重新鉴定项目(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项目除外)可以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情况,由双方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鉴定费用应予以适当减免。

五、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pdf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