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7/2019-14227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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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2 |
关于做好2019年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确保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鼓励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发挥成效。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1号)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我市对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本市内直接从事政府许可的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补助,连续补3年(首次申请补助时间在35周岁以下)。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和浙委办发〔2017〕46号文件规定的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的创业补贴、到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就业补贴和绍兴市农创客扶持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1.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诸暨市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2.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认定为诸暨市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3.在本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或承包户主,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且种植、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水稻种植面积50亩以上;水果、茶园种植面积30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10亩以上;生猪养殖存栏500头以上;家禽养殖存栏2000只以上;水产养殖水面30亩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在诸暨市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含2017年、2018年已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大学毕业生)需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2.大学毕业生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和报酬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
3.诸暨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评定的诸暨市、绍兴市、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二)大学毕业生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理事长(法人代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申报表;
2.评定为诸暨市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
3.合作社、农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大学毕业生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大学毕业生在本市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达到一定规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申报表;
2.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4.土地承包或流转土地所在村经济合作社证明;
5.大学毕业生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6.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出具的种植、养殖规模证明。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学生(含2017年、2018年已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大学毕业生)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11月30日前上报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于12月15日前报诸暨市农业农村局。诸暨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初审意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展联审,联审结果在《诸暨日报》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大学生农创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生力军,各镇乡(街道)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多渠道宣传和引导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把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二)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核申报,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严把审核关。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将取消扶持资格,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予以扶持。
(三)各镇乡(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牵头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从事现代农业大学毕业生名录、档案及有关供求信息。
附件:浙江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申报表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