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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干部实践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8-26 10:1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践锻炼在干部教育培养中的作用,根据中央、上级党委关于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和规范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或市委组织部为提升干部能力素质,有计划地选派至市内外相关单位参与岗位历练,或通过“五驻”培养、“墩苗”工程等方式参加实践锻炼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  选派参加实践锻炼的对象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科级以下干部一般在35周岁以下。坚持把实践锻炼作为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平台,原则上选派单位业务骨干、优秀年轻干部参与实践锻炼。市级部门(单位)新录用公务员、事业人员一年试用期满,且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都要到行政村跟岗学习。

第四条  选派干部参与实践锻炼前,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选派要求对人选认真把关。不能选派团队合作意

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自我要求不严、群众反映一般、存在廉政风险和问题的干部。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愿意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提醒谈话、责令检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条  规范干部实践锻炼审批程序,加强工作统筹。各镇乡(街道)、市级部门(单位)和重点工作专班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干部实践锻炼的需求意向,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根据全市中心工作推进需要和干部实践锻炼需求情况,在2月底前制订年度干部实践锻炼计划,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实践锻炼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派出单位、接收单位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实践锻炼时间。因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跨单位实践锻炼的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  干部实践锻炼要本着兼顾业务大体对口、接收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经历、特长的原则安排。市级部门(单位)新录用公务员、事业人员驻村跟岗锻炼的,原则上安排到派出部门(单位)对应的责任镇乡(街道)所属重点村。

第七条  干部在实践锻炼期间转党员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严禁在接收单位违规领取奖金、福利等额外补贴,日常办公等开支由接收单位解决。参加实践锻炼干部不得“低职高挂”,不得任助理职务,不占接收单位职数和编制。实践锻炼期间一般不调整派出单位职务,如确有工作需要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八条  参加实践锻炼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要认真履行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对实践锻炼干部,至少单独安排1项工作,并落实结对领导干部和帮带老师。派出单位应在选派前与参加实践锻炼的干部谈心谈话,提出明确要求,实践锻炼期间加强与干部本人及接收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实践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派出单位工作或要求其返回。参加实践锻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廉洁自律规定,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服从接收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实践锻炼“四个一”管理要求,参加实践锻炼的干部在做好接收单位分派工作的基础上,梳理一则群众工作案例、撰写一篇微调研报告、报送一篇思想工作总结、提出一条挂职意见建议。健全工作季报制度,每季度末就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情况填写《实践锻炼工作季报表》,接收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和派出单位备案。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不定期对参加实践锻炼干部履职表现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干部表现不佳的,给予教育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提前结束实践锻炼。

第十一条  加强参加实践锻炼干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到市外参加实践锻炼的干部,按地域、项目和重点工作分设若干片组,组长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密切与组员的日常联系,强化管理监督,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并负责做好各组员工作季报、思想工作汇报等材料的收集报送,促进互比互学,实现共同进步。

第十二条  严格请销假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请假7天以内的,接收单位审批同意后,报派出单位备案;请假7天及以上的,需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参与“墩苗”工程的,累计请假超过30天,要相应延长跟岗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干部实践锻炼期满考核工作,实践锻炼干部对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干部实践锻炼总结鉴定表》,接收单位作出书面鉴定,由市委组织部或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与书面鉴定一起存入干部档案。规范年度考核,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实践锻炼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实践锻炼期间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实践锻炼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确定考核等次,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属市管领导干部的,由市委组织部统筹考核工作。参加实践锻炼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占考核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诸暨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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