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 拟澄清正名由集体研究决定

2019-09-24 08: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近日,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对澄清事实的认定、澄清范围和方式、澄清组织实施等环节进行规范。

据悉,去年12月以来,在省委领导下,该省纪委监委用时7个多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及时澄清问题支持干部干事创业”活动,不仅集中澄清一批不实信访举报,还查处一批诬告陷害行为。

为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澄清保护应突出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政治导向,对于工作在一线、敢抓敢管、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的,应优先予以澄清,让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及时放下包袱,更好地履职尽责。

为确保澄清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实施办法》对拟澄清问题线索的处置也作出明确要求,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审慎稳妥开展,通过认真研判、精准核查,全面收集有关证据,仔细甄别举报反映问题的真伪。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拟澄清问题线索的确定,应当坚持集体研究,会商审核把关。省市县纪委监委机关拟澄清问题线索的,应由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牵头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党员干部的,应当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6类不列入公开澄清范围的情形。具体包括认为存在举报反映问题的,或虽不存在举报反映的问题,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等等。对澄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后续处理也进行了相应规范,全过程确保澄清问题处置到位、澄清对象把关到位、澄清保护实施到位,让澄清工作经得起历史、纪法和人民的检验。

“办法的出台,旨在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通过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或其他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该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