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2/2020-13429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0-09-28
文号: 诸发改价〔2020〕72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2-2020-00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诸暨城市馆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0-14 14: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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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诸暨城市馆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关于印发<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诸发改价〔2013〕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诸暨城市馆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为1小时;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的,以2小时为一次,按照2元/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最高不超过20元/天(24小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计费时间尾数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15分钟(含)以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三、上述收费对象为小型汽车,其他车辆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计收停车服务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及电力事故抢修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执收单位应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市民公园及城市馆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诸发改价〔2017〕123号)同时废止。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