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0-134562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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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0-15 |
文号: | 诸政 发〔2020〕23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0-2020-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诸暨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机、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实施区域
本市城区“北二环路——东二环路——环城南路——五纹岭隧道——西二环路——北二环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详见附件),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工作职责
公安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行驶实行严格管控,依法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局:落实行业管控责任,加强对建筑、园林等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按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执法检查。
市场监管局:落实行业管控责任,加强对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按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执法检查。
综合执法局:组织城市道路执法,依法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人行道违停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管理工作,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工作,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予以处罚。
供电局、开发委、城东建管委、城乡集团、交投集团、水务集团等单位:落实行业管控责任,加强本单位实施的建筑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执法检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诸暨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区域图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诸暨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