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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行政审判案例研讨会在杭顺利举行
来源:信息科 发布日期:2020-11-09 14:06浏览次数: [ ]

20201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的“第五期行政审判案例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隆重举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等多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与清华大学于安教授、余凌云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飞教授等多位资深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行政协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比例原则”展开专题研讨,深入探究行政协议的内涵、界定与司法审查、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解释方法与司法适用等重难点问题。

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副主任郑春燕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黄永维庭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为大会致辞,三位专家充分肯定了基地在推动行政审判实践发展中的作用,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发挥好作为沟通行政审判实务界与行政法理论界桥梁纽带的功能。


在“行政协议”专题研讨单元,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危辉星院长结合审判实践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指出行政协议不宜做完全公法意义上的解读,应当引入“混合契约”的概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老师融合民法视阈,对行政协议解除权的司法适用进行了说理论述。紧接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葛宏伟副庭长结合案例对行政协议如何确定适格被告进行了报告;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无风副教授提出司法实践中“违法有效”协议存在四种情形,并讨论了行政协议主体资格判断标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助理教授提出了行政协议争议中确定适格被告的三种情况,并探索建立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结合的公法人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的比例原则”专题研讨单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江勇副庭长结合司法实务指出了比例原则的适用疑难点;武汉大学法学院梅扬老师重点阐述了比例原则的原旨、适用范围及其子原则的司法适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蒋红珍教授以比例原则适用的位阶秩序为切入点,就位阶秩序的司法适用模式展开了论述。紧接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黄金富副庭长结合具体案例就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限制作了报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指出行政机关的撤销需遵循比例原则,并系统阐述了行政判决中比例原则的内涵、审查标准、适用位阶等;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马超老师通过对大量实证数据的定量分析,探讨了法院如何策略性地适用比例原则。

     

会议的闭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对与会嘉宾的发言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总结,指出法院审查行政协议不仅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合约性审查,同时要注重对协议相对方权益的保障;比例原则可以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各方面,法院可以通过“明显不当”的法律规定、对滥用职权的监督等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郑春燕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谢,并表示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将继续促进和加强学术交流、推动中国行政审判案例制度的发展。

行政协议诉讼以及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一直是司法审判实务有待突破的重难点问题,尚需理论与实务界的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本次研讨会以案释法,相得益彰,为构建公平、合理、高效的行政审判制度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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