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诸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宣方乐辞去诸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