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2/2020-14468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0-02-12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2 15: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含煤改气企业)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二、企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2.61元,特种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4.05元,自2020年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期限为3个月。同步调整企业(含自备水源企业)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其中:非工业污水、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2.16元;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每立方米3.5元调整为3.15元(分质分档收费标准仍按诸发改价〔2015〕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期满后,企业用气用水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我市遵照执行。

四、各供气供水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12日

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