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1/2020-14278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2-28

关于贯彻落实减免企业房租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0 17: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镇乡(街道)、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诸市防控〔2020〕9号)中“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房产持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租赁用途为生产经营,在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租赁合同有效。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二、减免政策

1.免收房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房租免收2个月。

2.减免方式:已收取疫情防控期间房租的,考虑到租金已上缴国库和已缴纳税收等因素,可在有效租赁合同期结束后租期顺延两个月,如承租人确需退还的,也可直接退还;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尚未收取的,予以直接减免。

3.政策期限:自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1.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国有企业要做好承租经营用房情况的梳理汇总,认真全面落实房租减免事项具体工作流程,确保减免工作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

2.主管部门和各国有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审核、督促,做到应减尽减。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

3.主管部门和各国有企业要做好减免房租详细的清单式管理,于疫情结束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减免额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收入和利润处理。







诸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诸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