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83/2020-144710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
发布机构: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01 |
关于实施牌头镇城乡居民医疗补助的通知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牌头人民,逐步缩小我镇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待遇,现就实施城乡居民医疗补助通知如下。
一、 补助对象和标准
医疗补助对象是具有牌头镇户籍且参加诸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具体的分类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补助对象年度内首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医保报销后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医疗补助400元,年度内第二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给予补助200元,个人实际支付不足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额度补助。
(二)医疗补助对象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定点医院参加居民健康体检补助50元标准的检测项目(具体检测项目在以下项目中任选一项)。
1.肿瘤化验检测项目甲胎蛋白和癌胚抗原套餐;
2.化验检测项目糖化血红蛋白、尿酸和总胆红素套餐;
3.B超增加一个检查脏器(以下脏器可供选择:甲状腺;乳腺;子宫附件/前列腺;颈动脉;双肾)。
二、定点医疗机构
指定诸暨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医疗补助实施定点医院。
三、补助方式和程序
补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凭本人医保卡、户口本在出院窗口办理补助,直接在个人支付费用中给予减免。补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参加体检,体检当日增加50元标准的检测项目。
定点医院作为结算单位,先行垫支补助费用,每季度与镇财政结算一次,结算时提交实施补助的明细和凭证。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行政村、站(所)要加强政策宣传普及,让补助对象及时获得信息,及时得到补助。
(二)定点医院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为补助对象实施救治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简化补助程序。
(三)镇纪委、财办要加强财务监管和纪检监察,确保基金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违纪情况的发生。
五、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牌头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