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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001008006002045 成文日期: 2020-04-24

关于开展2020年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4 14: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开展2020年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相关科室,全市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突出抓好日用防护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在全市生产领域组织开展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由局统一组织开展,委托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轻工院”)、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以下简称“绍兴市质检院”)(附件1-1、1-2)负责实施,各所负责辖区内口罩生产企业的口罩产品抽样、后处理等工作,监督抽查费用在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

二、抽查范围

本次抽查产品为口罩,具体包括执行GB 2626-2006《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防尘口罩和日常防护型口罩等两类产品。

三、工作安排

(一)抽样。收到通知后,各所立即组织抽样并将样品送至质量监管科,由质量监管科统一寄送相应检验机构,备样存放在各所内。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本文件、执法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2)。抽样数量、方法应当依据《2020年诸暨市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附件3)进行。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对抽样过程应当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存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2020年诸暨市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二)检验。执行GB 2626-2006《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防尘口罩,样品寄送至省轻工院进行检验;执行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样品寄送至绍兴市质检院进行检验。检验判定依据《诸暨市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检验完成后,将检验分析报告、汇总表及检验报告(合格报告一式二份、不合格报告一式三份)寄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科。

(三)检验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质量监管科收到检验报告后,将报告移送相关所,各所立即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四)结果处理。经检验不合格或拒绝抽样检验的,我局将按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所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相关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扎实做好相关产品的日常监管和企业帮扶工作。

(二)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相关信息由局统一发布,各所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联系人:蔡煜,电话:87325031/13655759935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东路70号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3. 2020年诸暨市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

附件1-3.pdf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