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0-132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5-07
文号: 诸政发〔2020〕6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0-2020-0001
有效性: 废止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21: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大唐街道、暨南街道所辖城市建成区已实行农村宅基地规划限制的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对地上房屋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实施。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两种方式。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公布的比准价格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门牌号、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等综合情况进行公示,并制作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区域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共同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在报名的三家以上评估机构中由公证机构公证随机抽取确定。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包括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和确认为罚没类房屋用地)按三层计算;三层以上部分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凡是在1999年1月1日后已新批过宅基地的农户,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未注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未撤销的农村私人建房批文及原有老房但尚未发证的等)应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按时交付拆除的,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

(一)被征收人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下列证件或其他有效凭证:

1.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原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凭证;

3.建房批准文件;

4.改、扩、翻建的批准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凭证。

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登记凭证在签约时须上交征收工作组,由征收工作组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因故遗失或未上交的,被征收人须出具证明,在签约后由征收工作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注销。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具备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机构实地勘测丈量,须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照上述规定的证件或相关凭证对产权进行确认。被征收房屋的有顶阳台,测绘机构均按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审批的建筑不作安置,但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的60%给予残值补贴。

(四)一体建造的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少于土地权证记载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计算;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超过土地权证记载面积的,扣减已经按罚没类票据认定部分面积后,超出面积在证载面积的3%(含)以内的,按实际占地面积予以确权;超出面积在证载面积3%以上的,按证载面积的3%予以确权,其他超建面积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补偿。房屋第四层及以上建筑经法定职能部门罚款处理的,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的200%补偿。

房屋按规划许可证核定面积建造,但超过批准占地面积三层部分,参照上述规定按批准占地面积三层计算建筑面积的3%予以确认补偿;其余面积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结合比准价格补偿。

五、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再增加15%的货币补助;实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按450元/平方米结合公布的比准价格核算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拆一还一”部分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多余部分合法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时,按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再增加30%的货币补助。

农村宅基地批准后,尚未建造且之后未再另行审批宅基地,其权属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效的,可给予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时,根据批准建造房屋面积按比准价格的115%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其中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部分面积按450元/平方米计算;批准占地面积给予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余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奖励或补助等。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三层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补差价”进行安置,市场化安置套型面积为75㎡、100㎡、125㎡、150㎡四种;征收区域的在册农业人口户也可选择按农业安置人口7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或农民保障性住房的农业家庭户,按农业安置人口安置时,需扣减已享受的经济适用房或农民保障性住房面积。

(三)农业安置人口认定

农业安置人口以征收区域在册农业人口为准确定,户籍制度改革后的农业安置人口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进行确认,同时应当持有集体资产人口股份(原有农业人口集体资产改制后因婚娶、出生等人口自然增长原因导致无法享受集体资产人口股份的除外),并经所在行政村(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农业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人系首婚的,可放宽至公告明确的征收签约截止日)。列入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个农业安置人口(多项符合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1)有未婚独生子女的;

(2)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但尚未领取独生子女证或因正在申请生育二胎已收回独生子女证的;

(3)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未婚青年的(即公告明确的征收签约截止日前: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及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农业安置人口:

(1)原为征收区域户籍的农业人口,现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军官除外)、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服刑的人员等;

(2)被征收人配偶一方户口不在征收区域内,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待遇和宅基地审批的。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两个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属不可分割(指夫妻、未成年子女)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不属于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无其他住房且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等待遇的,可以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5.户内女儿出嫁后户籍一直在征收区域未发生变更的,可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被征收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需享受农业人口安置的,按在册实际农业人口计算。

6.农业家庭户符合分户条件(公告明确的征收签约截止日前已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被征收户,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未分立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符合自然分户计算家庭成员时,另户口不在征收区域且未审批过农村宅基地的其他儿子已经以分家协议形式享有父母房产共有权的,需提供经行政村(社区)证明或公证机构公证的分家协议书,可作为家庭成员计入等分人口,但不得单独析产补偿安置,只能将其共有房产和父母合并补偿安置。

7.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的,不得计入农业安置人口。

8.无合法房屋产权的挂靠户口不列入农业安置人口。父母户口在征收区域内且无其它房产居住在子女处的,需与子女合并安置。

9.原曾经有房屋被征收按农业人口已进行安置的,本次在征收区域有房屋被征收涉及新增农业人口的,允许自然分户后对其新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房屋(含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已作没收折价处理等可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同时征收的,应合并计算补偿安置;原已享受过农业人口安置标准政策的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只能选择“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外另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未列入征收的,其中选择农业人口安置的需扣减相应安置面积,扣减面积按被征收人征收区域外合法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可认定合法建筑凭证确认的占地的三层建筑面积计算;其中选择按货币补偿或“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若征收区域外合法住宅房屋再次被征收时,按农业人口安置的应当扣减本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予以安置;其中被征收人符合自然分户条件的,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允许按一户一宅原则由被征收户选择一个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子女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区域外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不再予以扣减。

(五)征收区域内非农业人口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补差价”办法就近套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六)户籍在征收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家庭成员,房屋土地权证未分立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按“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人的儿子属于非农业人口,但其儿子的其他家庭成员是被征收区域农业人口且持有集体资产人口股,按农业人口标准进行安置的:

1.其儿子户籍在被征收区域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允许自然分户后按农居混居户相关规定计算农业安置人口。

2.其儿子户籍不在被征收区域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不允许自然分户安置,按在册农业人口情况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一并计算安置人口。

(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包括工业用地),按确权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给予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八)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后按共同共有安置;继承人系征收区域在册人口并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分割其继承部分面积进行安置补偿;继承人在征收区域内另有宅基地的,按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份分割相应面积后合并补偿安置;继承人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的,按继承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产权代表人配偶一方已故的,由健在一方作为产权代表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经签订农村房屋转让(调剂)协议但权证未过户的,受让人已支付有关费用且实际使用,在公告明确的征收签约截止日前未有法院生效判决否定转让(调剂)协议效力的,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经三改工作组审核后,可由受让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拆一还一”安置或货币补偿。如受让方在征收区域内另有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则在计算农业人口安置面积时受让房屋须合并计算安置。该出让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补助应由原持证人享受。

原持证人(户)另有房屋征收时,可按照其剩余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拆一还一”安置或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农业人口进行安置,按其现有家庭成员计算农业人口安置面积,并减去其转让(调剂)部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后按实际面积予以安置。

七、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夫妻已离异,双方通过法院诉讼或离婚协议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财产处分,且其中一方不持有权证的,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并补偿安置的,由产权登记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财产及相应补偿款处分由其双方协商处置。

(二)一方可要求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备案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对不持有权证的一方,按其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拆一还一”安置或货币补偿。土地证产权登记人一方可按照其所得房屋财产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拆一还一”安置或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农业人口进行安置,按其现有家庭成员计算农业人口安置面积,并减去其经法院判决或协议调解已经处分给另一方部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后按实际面积予以安置。

八、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用于经营商业、服务业和生产作坊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内容须与实际经营内容相一致,产权人出租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房屋仍按原用途实施补偿安置,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实际经营超过六个月的,经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在征收区域公示三天无异议的,按下列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实施补助: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并持有营业执照的用于商业或服务业使用的被征收房屋,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人员歇业补助等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一楼部分房屋补助1800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部分房屋按300元/平方米补助。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和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包括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并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停产停业、人员歇业一次性的经济补助300元/平方米,有机械设备的按评估的价格给予搬迁拆装补贴。

九、在“无违建”创建中已作相应处罚并缴费的农村私人建房,按以下方法补偿:

(一)无合法权源但已经过行为处罚的房屋,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100%给予补偿。

(二)原有合法权源且属于一体建造的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超过土地权证记载面积且已经过行为处罚的,按不超过证载面积3%(含)予以确权,其余超过证载部分面积的房屋建筑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200%补偿。

(三)已经过没收作价回购的建筑物,给予评估的重置成新价100%补偿,并由所属街道按原回购协议退还回购款。

(四)房屋装潢按实际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给予1050元/平方米奖励;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再给予60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搬迁的,扣减相应部分奖励。

十一、其它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一次性发给其2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发,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

其中家庭成员有老年人,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的,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7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补贴100元/人;8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增加一岁补贴150元/人。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发放年龄计算期限至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腾空截止日为止。

(二)搬家费每户2000元/次,经确认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再补助搬家费10元/平方米。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三)家电设备拆装费用及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按评估的价格实施补偿。

(四)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装潢,按经确认的合法征收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申请要求评估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补偿。

十二、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参照《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企业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其中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合法土地补偿价格按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格的80%实行货币补偿,并增加15%的货币补助。

十三、征收多个产权人共有的堂宗大间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产权人代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房屋补偿款;如有产权纠纷造成无法按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方案经所在行政村(社区)审核同意后,房屋先予拆除,房屋补偿款存入房屋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十四、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的房屋,由所属街道、行政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并公告后,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十五、原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经转让取得的,原则上按原用途原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未经批准拆翻改建的,超过原转让面积部分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200%给予补偿。1999年1月1日前已登记为住宅,且1999年1月1日后未新批宅基地的,按照已登记的用途予以确认。1999年1月1日后登记为住宅且又未新批宅基地的,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允许与本户现有合法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超过占地面积140平方米的部分按原用途原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农户转让取得的房屋属于唯一住宅且实际居住使用并可以确权登记的,按住宅处理(可按人均占地25平方米计,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对原隐瞒事实骗取登记的,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仍按原用途给予补偿。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祠堂、办公楼等房屋及已转让给私人的集体资产房屋(不包括已登记为住宅并符合140平方米住宅限额标准的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参照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比准价评估补偿,签约搬迁奖、过渡费、搬迁补助、装潢、货币补助等参照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十六、协议所载明的补偿款,均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凭证及房屋腾空验收单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七、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所有凭证资料须保证真实性,如系虚假或伪造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办法实施中所涉及的行政诉讼(复议)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其中,对因危及社会稳定而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按《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出具评估报告。

十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市“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诸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另行制订补充规定。

【全文下载】6 关于印发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