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关于《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9 16: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企业用气成本,更好扶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91号)关于我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并下调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市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价格条例》;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四)《浙江省定价目录》;

(五)《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

(六)《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

(七)《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91号);

(八)《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诸发改价〔2019〕111号)。

三、起草过程

(一)拟定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为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根据我市天然气供销实际,市发改局起草了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请示市政府审定。

(二)公开征求意见。5月7-15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5月15日截止,无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市发改局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逐一作出审查确定,并经集体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现行每立方米3.53元调整为3.15元,其中:企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00元/立方米;煤改气用户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83元/立方米。各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上述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五、其他

我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仍按照《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诸发改价〔2015〕118号)规定执行。

六、明确执行日期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朱建洪,联系电话:8701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