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9人组成。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委员在市人大代表、社区(村委)负责人、人大工作者中产生,由街道党工委提出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名,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四条 因调离本辖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人大街道工委委员的,由街道党工委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