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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名和任免办法(试行)
来源:信息科 发布日期:2020-05-25 19:50浏览次数: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9人组成。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委员在市人大代表、社区(村委)负责人、人大工作者中产生,由街道党工委提出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名,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四条  因调离本辖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人大街道工委委员的,由街道党工委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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