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1/2020-146238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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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001008006002021 | 成文日期: | 2020-05-29 |
关于印发2020年诸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医共体,其他市级医疗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2020年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20年诸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
2020年诸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2020年,省政府将“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0家,新增托位5000个”纳入2020年度十方面民生实事,我市目标任务为:2020年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家,新增托位60个。为确保项目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幼儿园托班、单位自建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具体目标如下:
1.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2.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3.全市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家和托位60个。
4.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较2019年有所提高。
二、工作内容
(一)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社区统筹、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制定激励政策,采取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方式,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积极实施国家发改委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国家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引导社会力量、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力争超额完成项目任务。
(二)深化0-3岁儿童健康管理内涵。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不断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管理的质量,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发挥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作用,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 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规范开展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3岁以下儿童标准化发育筛查率达到75%以上。
(三)提升家庭育儿能力。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 25号)要求,建立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机构登记办案流程。统一使用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质量评估、人员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最多跑一次”服务,打造“互联网+访视”、“互联网+备案”、“互联网+培训”、“互联网+监管”等服务模式。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推动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六)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推动婴幼儿健康管理示范单位、婴幼儿科学养育示范家庭、婴幼儿入托服务示范机构等系列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推进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幼儿园托班、单位自建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
三、实施步骤
婴幼儿托育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幼儿园办托班、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等方式,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部署阶段(2020年5月20日前)。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掌握辖区内相关机构基本情况、建设基础和发展意愿,基本确定年度预建设单位,尽快制定本辖区建设计划。
(二)分类推进阶段(2020年5月-2020年9月)。按照方案和工作进度要求,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多元化建设。
1.幼儿园提供托班服务。引导一批公办、民办幼儿园在原有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硬件、健全配套、规范人员准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等,鼓励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
2.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共建共享。
3.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保障。发挥工会、妇联组织作用,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4.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5.明确建设标准和进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其中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适用《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幼儿园举办托班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到6月底前,年度预建设单位都应启动建设工作;8月底前,建设完成率应达到50%以上;力争9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评估巩固阶段(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
各建设单位要对照评估标准进行梳理,10月份卫健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全面总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经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经费
加大经费保障,市财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纳入预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增的业务用房改造、必要的基本设施设备配备和场地租赁支出等。
新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1.享受对象。当年度完成建设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并向市卫健局申报备案且正常运营的新增托育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建设2个班及以下的,财政按6万元标准于当年给予建设补助,并视次年机构运行情况再给予4万元以内的建设补助。建设2个班以上,财政按15万元的标准于当年给予建设补助,并视次年机构运行情况再给予5万元以内的建设补助。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新建托育机构实际投入资金额。
3.申报流程。新增建设的托育服务机构完工后,根据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向市卫健局申报备案。完成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实际投入经费相关有效票据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市卫健局审核后给予补助。新增托育服务机构次年运营经费补助,市卫健局将结合《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给予补助。新增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政策为2020-2022年。
(二)新增建设托位补助
1.享受对象。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经市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当年度新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并投入正常运营的托位。当年度新增建设托育机构内设托位的不再享受新增建设托位补助,上年度享受过补助的机构不再享受补助。
2.补助标准。按每个新增托位1000元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个托位。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新增托班建设实际投入资金额。
3.申报流程。新增托位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卫健局上报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实际投入经费相关有效票据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市卫健局根据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新增建设托位补助政策为2020-2022年。
(三)从2020年起,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参照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予以适当补助。如能争取到国家发改委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政府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服务供给纳入民生实事,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群众需求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提供托育服务与深化“三服务”实践活动有效结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生实事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结合目标任务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职责,有序推进项目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项目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宣传动员、信息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单位要依托媒体平台,利用墙报、海报、微信、APP等渠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