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0-1249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4-30
文号: 诸政办发〔2020〕1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0-0005
有效性: 废止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9 18: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如下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衔接对象

(一)2020年5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且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

(二)2020年6月1日后,具有我市户籍,经批准征地的安置人员(以下称“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中下列人员不列入衔接范围:

1.征地安置时尚未年满16周岁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

3.已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

二、衔接办法

(一)调整缴费标准

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含2020年5月31日前已征地但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缴费标准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60个月确定。2020年6月底前,缴费标准为59760元,其中个人缴费(含村集体缴费,下同)为41832元,政府补助金为17928元。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而调整,调整额度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金”按7:3比例承担,并定时公布。

(二)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衔接

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必须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自行选择一个险种确定,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次性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1.选择衔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确定衔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金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项,但该部分资金不予缴费补贴,且不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年满60周岁后,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中,女性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待遇标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2.选择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确定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计为5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金的九分之四计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衔接

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先行统一衔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应档次养老待遇,在年满60周岁时,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形式,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叠加享受(其中,女性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上述人员衔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余额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项,但该部分资金不予缴费补贴,且不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

2.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对确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衔接转入标准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11〕16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衔接转入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部分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余额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多于11976元部分退还给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部分中的政府补助本息余额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允许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累计缴费年限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含衔接转入的缴费年限),或者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含衔接转入的缴费年限),可同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确定,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三、资金筹集

(一)从2020年6月1日起,市级及以上政府性投资项目、重点工程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转保政府补助和应提取的社保风险准备金由项目承接方承担,列入概算,计入工程成本,相关资金到位后再予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转保手续。

(二)从2020年6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划转的资金(包括个人缴费优惠资金),须在衔接转入后的次月内,由市社保中心形成资金结算清单,由市财政局划转到位。

(三)从2020年6月1日起,在保持原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按照土地出让时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每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60个月的标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提取费用充实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四)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按7%比例提取,今后,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进行动态调整,当上年末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8个月以上时,提取比例调整为6%;当基金支付能力下降到9个月及以下时,提取比例提高调整为8%。

四、相关规定

(一)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部分中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同比例分别支付,个人账户金不足的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本通知下发前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满16周岁的人员,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原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保留至年满16周岁后按本通知规定衔接。

(三)衔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衔接转入的缴费年限),最多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衔接转入的缴费年限,不得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年限。

(四)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在2020年6月15日前由镇乡(街道)统一布置,统一办理。

五、工作要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市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全体人民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政策的平稳实施。

六、本通知实施后,若上级有相应政策变动的,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19 关于印发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