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7/2020-14481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府工作,综合政务/政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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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001008006002007 | 成文日期: | 2020-06-22 |
诸暨市公安局关于政协诸暨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5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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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届次 | 案号 | 领衔代表(提案人) | 案由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诸暨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政协57号 | 冯永才 | 提倡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的建议 | 公安局 | 无 |
冯永才等委员:
你们提出关于《提倡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的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该提案从民生的角度对优化交警执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意见。我局分管副局长詹坚均和党委委员詹国洪高度重视,指示职能部门要充分尊重你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关工作。现答复如下: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第十七条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2、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的规定,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 等交通标志;移动沿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3、我局交警大队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得到你们一如既往的支持。
诸暨市公安局
2020年6月22日
承办人姓名:金勇华
联系电话:13606858120
抄送:市府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