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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大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力度
来源:信息科 发布日期:2020-07-09 09:53浏览次数: [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学生群体占总网民数的26.9%,其中10周岁以下占3.9%,10至19周岁占19.3%。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是中国网民的主要力量,网络空间是助力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重要场所。

净化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是时代需要。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中小学在线教育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利用网课、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的案件、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案件也屡屡发生,这充分暴露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监管存在极大漏洞,也折射出提高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任重道远。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制度相对落后,仅有的几项法律制度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即使有相对集中的规定亦属于部门规章,层级与效力均相对较低;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仅具有一般的行业约束力和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当务之急是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使之专门化、集中化,以便于全社会更好地齐心协力依法依规加强网络空间污染治理,还未成年人一个干净、整洁、清净的网络空间。

一、现状及挑战

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不容乐观。笔者统计,从2004年4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播出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的通知》之日起(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关于电脑网络方面的文件),截至2020年5月8日,在这16年期间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共51个。其中,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等15个(包括:法律0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或文件13个);非专门的但含有专门条款的规范性文件22个(法律4部、行政法规1部、部门规章或文件16个);在处理未成年人网络案件时可以依据或可借鉴的规范性文件14个(包括:法律7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或文件4个)。这其中,有的规范性文件仅具有一般的行业约束力和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近些年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繁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相关法律法规专门化欠缺、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不强等有着很大关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律保护欠缺专门化,且法律位阶偏低。尽管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达51个,其中相关法律占51部规范性文件的21%,但是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为0,大多数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且法律条文较为笼统和零散,针对性不强,没有突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问题;行政法规占51部规范性文件的10%;而部门规章、文件和司法解释占51部规范性文件的比例高达69%。由上可见,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法律不仅欠缺专门化,而且法律层级偏低,并且大多颁布于“亡羊补牢”之际,缺乏一部系统规范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权威性法律,这大大制约了未成年人网络生态治理。

第二,法律法规滞后严重。相对网络的快速发展而言,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存在严重滞后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和网络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曾引发社会热议,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迟迟没有出台。

第三,法律术语不清晰、相关规定不健全。一是立法用语不明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运用“未成年人”“儿童”“青少年”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用的法言法语不够精准,这对立法的统一是非常不利的;二是责任主体、执法部门不明确。未成年人网络监管机构既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部门和公安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但是这些监管机构的执法地位各不相同,缺少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监管主体;三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全面。比如,《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使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但它更注重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而对如何保护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滥用监护人的同意权等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相关法律针对性不强,实操性较差。如网络安全法仅仅针对网络安全的一般性法律规制,没有突出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尽管都有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的规定,但是比较笼统和零散,针对性不强,突出性不够。《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少漏洞。关于多年来备受关注的网络游戏沉迷问题,至今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也欠缺实操性,对违法网络经营者处罚力度不够。

二、对策建议

需加快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提升网络经营者违法成本,加大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力度。

第一,加速制定权威性法律法规。201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专门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此次修订草案从顶层设计出发,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缺失问题,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期待尽早颁布;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细化相关法律条款,理顺其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明确政府、网络平台、学校、家长各主体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加强行政机关对网络安全的监管。

第二,统一立法用语,明确监管主体。一是法言法语要精确。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部门规章、文件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否考虑统一用“未成年人”这一术语,法言法语精准了,对立法的统一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监管主体和责任要明确。监管者主体和责任明确了,既可以从源头有效避免和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犯罪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防止因网络运营者非法收集、储存、使用、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而导致给个人和国家带来安全隐患。

第三,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10月25日发布),提出实行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等六大举措,期待落到实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12月15日发布),可谓我国治理网络生态的纲领性法规,该项法规全面覆盖了网络信息的各个方面,应以此为据,进一步细化相关法规条文,尤其是对涉及儿童色情的行为应予以严厉禁止和从严量刑。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突出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尤其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两部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要突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四,尽早修订刑法的相关规定。增设网络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泄露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严惩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第五,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立法质量保障体系,要做到科学界定各立法主体权限,进一步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地方性法规等立法体制;坚持人大主导作用、人民主体地位。强化人大在立法立项、立法起草、审议决策、把握舆论上的主导权,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不断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立法评估工作:前期评估好能否立法的问题,中期评估好立什么样法的问题,后期评估好法律实施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促进其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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