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0-138236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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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06 |
文号: | 诸政办便〔2020〕12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降低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8-
10
09:
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4号)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5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9号)相关规定,为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市延长降低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期限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企业用水价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价格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诸政办便〔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下调10%的价格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我市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15元调整为2.90元。其中:企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75元;煤改气用户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58元。
三、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集团等单位共同做好延长降低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衔接、宣传和落实工作,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按要求及时调整结算价格,确保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扶持政策执行到位。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