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8 14: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受业主单位委托拟对和济路与东旺路交叉口和人民法院南面等2个地面停车场实施停车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发改局经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程序,核定上述两个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价格条例》;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四)《浙江省定价目录》;

(五)《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

(六)《关于印发<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诸发改价〔2013〕22号)。

三、起草过程

(一)拟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和《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现行收费水平,拟定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费的2个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公开征求意见。市发改局起草了《关于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关于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5-13日。8月13日截止,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三)合法性审核。市发改局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逐一作出审查确定,并经集体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为30分钟(含);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含)的,按2元/辆·次收费;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至4小时(含)的,按5元/辆·次收费;停放时间超过4小时的,以4小时为一次,按照5元/辆·次标准计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最高不超过25元/天(24小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上述收费对象为小型汽车,其他车辆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计收停车服务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及电力事故抢修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其他

(一)计费时间尾数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15分钟(含)以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其他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收费前报市发改局审核备案。

六、明确执行日期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停车收费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等相关工作。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朱建洪,联系电话:8701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