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0-133439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23
文号: 诸政办发〔2020〕34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0-0009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6 22: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加快培育诸暨经济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设两个奖项,其中“诸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诸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同时设立“诸暨市政府质量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诸暨市政府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诸暨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组织不超过10家,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价标准总分为1000分,“质量奖”获奖组织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创新奖”获奖组织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500分。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组织积极申报。

第七条  充分发挥诸暨市政府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诸暨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长效宣传推广机制,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诸暨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主任为分管市领导,副主任为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场监管局局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表决,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办”),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担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每年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包括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和质量管理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计划,实施现场评审,按评审标准打分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诸暨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注册登记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主导产品的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及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每年由审定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申请。

(二)申报推荐。申报组织提供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申报表、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地镇乡(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审定办。

(三)资格审查。审定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用户评价。审定办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加分项计入总评分。

(七)综合评价。审定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用户评价结果计算总评分,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确定候选组织名单。

(八)审查表决。审委会在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有关评审资料后,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组织名单。投票应有2/3以上审委会成员参加方才有效,获奖者需得到有效票数一半以上的赞成票并按得票数多少确定;得票数相同的,依照综合评价总评分确定。

(九)社会公示。审定办对拟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审定办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报告提交审委会主任审查,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获奖资格。

(十)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质量奖”的组织纳入市级表彰奖励项目统一进行通报表彰,获“创新奖”的组织由审委会统一发文进行表彰。“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10万元。

同一组织两次以上获得同一奖项的,只享受一次资金奖励;再次获得“创新奖”的组织不占该年度评奖名额。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信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报组织的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审定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

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审定办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和奖金。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实施、推广卓越绩效管理,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34 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