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45/2020-1427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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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001008006002045 | 成文日期: | 2020-08-26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诸暨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答复函
届次 | 案号 | 领衔代表(提案人) | 案由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建议内容 |
市政协十四 届四次会议 | 102 | 黄震 | 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用沙管理的建议 | 市场监管局 | 经信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
关于政协诸暨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黄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用沙管理的建议问题的提案(第1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建设用砂生产经营情况及来源
我市建设用砂生产经营单位类别较为单一,主要为砂石销售单位,其次为我市两家机制砂生产企业,无采砂场。据悉,我市建设用砂主要来源有三个,一是各地机制砂,二是富春江沙场,三是福建、辽宁等沿海砂子(据称大部分海砂由上海港口进入内地,进内地前需按照上海砂石管理要求进行前期淡化处理)。砂子进入我市各大小码头后再从码头进入下级经营单位或用户。
二、我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农村自建房建设用砂质量关乎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历来重视对建设用砂质量的监管工作,积极会同建设、经信等部门磋商研究,并据自身职能落实建设用砂生产经营领域质量监管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摸排检查。我局出动执法人员200多人次,开展全市砂石生产销售单位摸排检查工作。摸排检查过程中,我局强化与镇乡(街道)经济发展、城建线的联系,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对接,结合网格员、驻村干部巡查掌握的情况,建立了77家建设用砂经营单位名单和详细信息,掌握我市建设用砂经营情况和砂石来源。在摸排检查中,告知砂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禁销售不符合要求的海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农村自建房。根据摸排情况,通过分析研判,确立全市13家码头为海砂源头监管重点。
(二)实施风险监测。针对摸排情况和监管重点,我局下达《2020年诸暨市建设用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监测对象为经营建设用砂码头,监测产品为海砂和掺砂,共随机监测6个码头11批次样本。从监测的结果看,11个样本的氯离子含量均小于0.06%(Ⅲ类限值要求),最高的为0.022%,最低的为0.001%,符合GB/T 14684-2011 《建设用砂》和JGJ 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标准》的要求。其中有1个样本的含泥量超标,已向经营者发出风险警示,要求该批次砂石不得用于混凝土和砂浆。
(三)广泛科普宣传。在开展专项检查和检测的同时,及时开展安全用砂的知识宣传,依托“诸暨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广发开展宣传,其中《正在装修的朋友,你家的砂子用对了吗?》微信科普文章对建设用砂的种类、优缺点、外观特点、用途、风险等方面进行科普宣传,对用户采购尤其是农村自建房用砂发出警示,获得了较多阅读量。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市场监管、建设、经信等部门将严格对照《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等文件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有序推进建设用砂质量监管工作。
(一)实施常态化检查。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砂石经营领域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完善进出台账,进一步落实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掌握我市建设用砂来源与去向。在联合检查中,利用首发响应工作机制,由市场监管、建设、经信等根据自身职能分别就流通领域砂石质量、建设领域砂石质量和全市砂石供应状况发起检查,其他部门配合。
(二)开展不定期抽查。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将建设用砂列入重点监管产品,由市场监管和建设部门分别对市场流通领域和建设领域不定期开展突击性监督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情况从快从严查处。
(三)利用多平台宣传。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市场监管、建设、经信、农业农村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对监督抽查情况进行公布,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对科学用砂进行宣讲,合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也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督促市场监管局的工作。
承办人姓名:赵汀
联系电话:87325031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8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