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0-13344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24
文号: 诸政办发〔2020〕37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0-0010
有效性: 废止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31 22: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优化我市股权投资行业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潜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市发展

(一)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到资金1%的比例给予协助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或迁入的有功人员奖励。企业可按资金到位情况逐年申报或合并申报,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在计算实到资金时,应按绝对值扣除诸暨市国有企业(包含浙江诸暨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直接参与出资部分。资金到位时间距申报年度超5年部分不得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对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高管期间内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然人。

(三)对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对象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对于合伙制企业,计算对象为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以及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所得和转让份额时缴纳或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类别与缴税金额由市税务局确定。

(四)对投资市内企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投资期限满24个月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中,若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时为我市IPO辅导备案企业或经人才办认定的人才创业企业,在投资期限满24个月后,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万元。

被投资企业不得为该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关联企业且自身非股权投资类企业;单一股权投资类企业每笔投资单独核算投资金额和投资日期;对于投资于同一企业的多笔投资,奖励金额累加计算。

(五)对将投资项目(企业)从市外引入市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投资项目(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参与我市上市公司(不包括该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关联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票发行上市后,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七)对入驻新金融大厦的企业,自入驻当月起,租金前36个月免缴,后24个月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免缴12个月;第1次装修按租赁面积享受200元/每平方米补贴,补贴费用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其中,入驻时间由诸暨市创新金融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认定,入驻企业租金由开发委负责兑现,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补贴部分由市金融办负责兑现。

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在我市转让限售股

(一)对在我市转让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新三板原始股且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自然人,地方财政贡献在32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5%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32万元(含)以上至32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0%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3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5%的奖励。

(二)公司制、合伙制企业投资于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新三板原始股产生的税收在我市缴纳,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照自然人转让限售股奖励政策给予奖励。其中,合伙制企业限售股(原始股)投资收益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包括限售股(原始股)收益归属于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缴纳的限售股(原始股)投资收益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缴纳当年度申报奖励。上述以外的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申报奖励,且计奖的仅限于限售股(原始股)的投资收益部分产生的税款,企业兼营投资类与其他经营项目的,其所得税部分按收入比划分。具体类别与缴税金额由市税务局确定。

(三)对协助自然人或企业在本市转让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新三板原始股的有功人员,给予限售股转让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2%的奖励,具体有功人员由引进镇街(部门)或托管证券营业部认定。若无有功人员,则在第二条第(一)项的基础上再按地方财政贡献部分2%奖励给转让限售股的自然人或企业。

(四)自然人未直接持有,而是通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方式间接持有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新三板原始股,以来源于限售股转让产生所得,选择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奖励比例执行。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市的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

(二)对申报享受本政策第一条第(一)至第(七)项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

2.在诸政发〔2017〕30号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在市金融办完成备案。

满足上述条件(二)的企业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逾期则不得继续享受政策奖励。

(三)符合本意见不同政策条款的,以及既符合本意见政策又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四)本意见奖励资金总额不受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限制。

(五)涉及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金额在市对镇乡(街道)、开发区超收分成结算中予以轧差结算。

(六)政策兑现和操作流程严格按《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奖补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33号)执行。

(七)本意见中关联企业认定标准为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八)市金融办负责制定申报材料清单和样表,第一条政策每年一季度发放申报通知,在申报资料齐备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第二条第(一)项应按月汇总兑现,在资料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第二条第(二)、(三)、(四)项应根据汇算清缴结果予以兑现。第一条第(一)、(二)项和第二条第(一)、(三)、(四)项奖励资金拨付给自然人,其余政策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对于第一条,企业在满足条件的次年申报奖励;对于第二条第(一)、(三)、(四)项,个人或企业在纳税完成后即可申报奖励。

(九)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诸政发〔2017〕30号)同时废止,2019年度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已存续企业自2018年以来符合本政策有关规定同时又未享受过同类奖励的,参照本政策享受奖励。上级另有新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全文下载】37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