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0-133720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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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30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0〕38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1-2020-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适应现行国家生育政策,促进民生政策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诸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诸暨市公益金的申请、发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健康局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卫生健康局应当设立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审核公益金年度预算计划,确保扶助金按计划要求及时拨付;做好公益金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公益金享受家庭养老保险审核。民政局在开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和扶持公益金享受的家庭。残联负责落实计划生育对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审核。
第四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诸暨市户籍的,或者在诸暨市居住满一年的非诸暨市户籍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公益金扶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制度条件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且其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公益金列支扶助
的;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是指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条件的夫妻的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是指持有残疾等级在一、二、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公益金的扶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给予5000-6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公益金扶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以家庭为单位享受,同一情形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公益金一次性扶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已接受公益金经常性扶助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公益金列支扶助的,扶助方式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益金每年发放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于9月底前向所在地村(居)委会(非诸暨户籍家庭向居住地)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材料,填报《诸暨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初审后,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按照管理关系报送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或受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扶助资金发放到扶助对象。
第十条 公益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核实、发放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扶助的,追回骗取的公益金,并予以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0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