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0-133725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30
文号: 诸政办发〔2020〕3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0-0012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扶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13: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的意见》(诸政发〔2013〕108号)中的第二条第(一)项第3点“关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关爱扶助金由政府按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修改为“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爱扶助金由政府按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上述调整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39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扶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