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0-134496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30
文号: 诸政办发〔2020〕44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0-0015
有效性: 废止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30 10: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的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成立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城乡集团等单位及各镇乡(街道)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余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实行实体化运作。市渣土(泥浆)办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工程渣土(泥浆)的统一管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各镇乡(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门机构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单位,应依法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个人和不具有运输渣土(泥浆)资格的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工程渣土(泥浆)。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第九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

驶员及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

证。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还应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必须规范配置并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要求,统一设置车身颜色、喷涂企业名称及监督电话,安装GPS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取得工程渣土(泥浆)车辆准运证明。泥浆运输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新型泥浆载运技术标准,同时取得泥浆准运证明。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泄漏、撒落渣土(泥浆)。

第十二条 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联单实现对工程渣土(泥浆)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渣土(泥浆)运输企业的管理,核定运输企业资格,规范运输车辆(船舶)配置和作业,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城区范围内,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必须督促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方案,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控措施,按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配备保洁员,保持工地内外路面清洁等工作。城西以外区域,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

局等部门编制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布局规划方案,纳入《诸暨市城乡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与辖区年度渣土(泥浆)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应加强对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的管理。 

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设有排水、消防、除尘等设施,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安装视频监控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消纳场所应对进场处置的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推进工程渣土(泥浆)减量,鼓励多途径开展工程渣土(泥浆)处置,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建设工程使用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八条  市渣土(泥浆)办牵头建立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信息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产土、需土信息,并进行综合调剂和规范管理。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单位可向市渣土(泥浆)办查询、调剂所需的工程渣土(泥浆)。

第三章  执法监管

第十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立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

置领域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加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执法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

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二十条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工程渣土(泥浆),随意倾倒、堆放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到信息互通,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由相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乡(街道)、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追溯工地源头,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相应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渣土(泥浆)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目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由市渣土(泥浆)办牵头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关于印发《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