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7/2020-14284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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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
关于再次明确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意见的函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2]271号)文件精神,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种粮属性,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趋势,现就我市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意见函告如下:
一、严格保持种粮属性。根据省、市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和种粮保护责任”。各镇乡(街道)要针对前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核查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鼓励农民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双季稻等粮食多熟制,提高粮食复种指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支持发展稻菜轮作、稻渔种养等“千斤粮万元钱”的高效农作制度创新模式,提高种粮效益,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督促农业生产者恢复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
二、加大种粮支持力度。各镇乡(街道)要在市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筹集和落实配套资金,将土地集中流转与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来,引导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流转耕地50亩以上、期限3年以上且每年种植稻麦等粮食作物一季以上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种粮保护补偿。市里也将统筹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病虫害统防统治等项目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订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水稻育秧、谷物烘干和农机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
三、加大保护执法力度。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毁坏种植条件的,及时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
四、落实种粮保护责任。粮食生产功能区是粮食稳产高产的示范区,也是稳粮保供的核心区。各镇乡(街道)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和种粮保护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要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义务,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多种粮、种好粮。
诸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和保护领导小组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