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2/2020-14468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0-09-04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7 14: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各有关水电气经营企业: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网点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经申请执行居民价格的,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用电价格: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相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用户价格。

(二)用水价格: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用水量相应的用水价格执行,污水处理费按照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收取。

(三)用气价格:参照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网点用水、用气应当分户分表计量。合表计量用户,可向相关供水、供气经营企业申请分户分表计量,供水、供气经营企业不得无故拒办或推诿。

三、水电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则,受理用户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网点自审核确认之日起执行居民价格。

四、各水电气经营企业应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确保相关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pdf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