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诸暨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据、标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18 14: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财政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备注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的认定以设区市、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依据。项目性质的认定,以权限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浙财综[20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3〕9号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

财税【2016】25号、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3

教育费附加

对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2、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可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4

地方教育附加

对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2、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可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2.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自2017年4月1日起,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7】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费〔2014〕22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2〕364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财综函〔2002〕3号,计价格〔2001〕585号,浙财综〔2000〕31号,国发〔1998〕34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

1、自2017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2、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类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80-110元/平方米。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具体以文件为准。

国发〔1998〕34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浙财综〔2012〕132号、浙价费〔201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