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14-146206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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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09-01 |
文号: | 诸人社发〔2014〕32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3—201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诸政发〔2014〕4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原则
(一)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由各级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其范围包括:
1.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人力社保协管等岗位;
2.社区性公益岗位,由镇乡(街道)、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3.单位性公益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4.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上述岗位中已由市财政安排预算经费补助的除外。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则。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并实行能进能出,竞聘上岗。录用后分“非全日制岗位”和“全日制岗位”,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及报酬等;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申报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认定
公益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
岗位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人力社保工作目标任务,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一)申报时间:公益性岗位申报工作一年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
(二)审核和确认:由用人单位填写《诸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附件1),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汇总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批确认。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提出申请,填报《诸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村、社区(居委会)初审。在接到个人申请后,村、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是否符合上岗条件,将符合上岗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三)镇乡(街道)复审。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所对村、社区(居委会)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四)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确认。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在镇乡、街道复审的基础上审核确认申请人上岗资格。
四、公益性岗位的补贴申报、发放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和期限
1.经核准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为:
(1)非全日制岗位:仅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2)全日制岗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安置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之和但不超过按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
2.补贴期限:除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和发放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填写《诸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3),在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和12月1日至12月15日向市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已确认的《诸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附件1)、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用工协议;
2.《诸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附件4);
3.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4.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工作照;
5.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三)审核和拨付: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送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付后补”和“先缴后补”,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和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将发放信息及时录入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等相关证件上做好记载。
(二)市财政局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并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镇乡(街道)人力社保所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账。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正常的“进退机制”,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作为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重要依据,并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本办法自诸政发〔2014〕44号文件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诸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doc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