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1-14796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29
文号: 诸政办发〔2021〕55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1-0009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10: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和各建制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符合本市配套费征收范围的以各类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职责划分

市财政局是配套费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资金监督工作。

市建设局是配套费的执收单位,负责配套费的代收代征工作。

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三、征收标准

(一)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二)建筑物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属于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工程项目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照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改变房屋用途后征收标准提高的,应补缴差价;改变房屋用途后属于同一征收标准的,已缴纳配套费的不再补缴。

违法建筑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后,准许当事人补办规划等行政许可手续的,应按照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有关规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农民个人依法审批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免征配套费;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配套费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配套费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安排,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五、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征收,严禁将配套费挪作他用。

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基础设施配套费流失、坐支、挪用、拖欠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80%执行,征收对象、减免范围、征收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参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土地价款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有关规定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有关规定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免征配套费的,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免征配套费的有关项目类别说明

(一)非营利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社区服务中心等(不含社会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具体为:体育中心(含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三)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

(四)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等,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具体为:

1.行政办公项目: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用房及其相关设施。

2.教育项目:公益性幼儿园、中学、小学、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聋哑盲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电大等(不含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及社会类学校)。

3.体育项目:公益性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馆等室内体育运动设施(不含社会营利性场馆)。

4.医疗卫生项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动物检疫站等(不含社会营利性涉医机构)。

5.交通项目:长途客运站(中心)、铁路站场、机场配套用房(含指挥管理用房、配套办公用房、航站楼等)、公交始发站(含调度)、公交站场及管理用房(含检修、调度)、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6.给排水项目:给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

7.供电供气项目: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不含营业、办公用房);加压站、分装站、储气站(不含钢瓶换瓶站)。

8.环卫设施项目: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焚烧厂)、公厕、环卫工人集体宿舍。

9.消防防洪项目:消防站(所)、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防洪设施管理用房。

10.园林绿化项目:公共绿地中各类配套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二、配套费减征、免征的有关程序

配套费减征、免征的有关程序如下:

(一)缴款义务人向市建设局提出减征、免征申请,填写《减征、免征审批表》,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二)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减征、免征手续,并在《减征、免征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每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全文下载】55 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