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5/2021-14870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1-12-29
文号: 诸科〔2021〕28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5-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09: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诸政办发〔2021〕56 号)精神,保障政策落地,现将加快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汇总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科学技术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明确各条款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和兑现依据,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诸政办发〔2021〕56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第一条 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 扶持对象

  上年度(指高企申报前一年度)获得科技金融贷款的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兑现依据

  (1)企业上年度贷款合同;

  (2)企业支付银行利息凭证。

  4.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四)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第二条 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工程研究中心)。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3. 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4.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四)政策条款: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根据双方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企业5万元至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双方合作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在企业支付金额达到合作项目总金额30%以上方可兑现。

  3. 兑现依据

  (1)双方共建研发平台协议书;

  (2)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第三条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一带一路 ”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一带一路 ”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海外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 一带一路 ”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四条 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一)政策条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文件;

  (3)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五条 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

  (一)政策条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

  1. 扶持对象

  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等创新载体。

  2. 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 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支持上述创新载体及其他共建产业创新研究院(实验室)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双方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3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与上述创新载体及其他共建产业创新研究院(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双方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30%给予企业补助(可分期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兑现依据

  (1)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2)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第六条 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视协同创新工作情况及成效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1. 扶持对象

  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

  2.扶持标准

  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视协同创新工作情况及成效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期限为3年。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协同创新工作情况评估。

  4. 受理单位市科技局。

  二、优化创新平台布局

  第七条 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建设期满省级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00 万元、 300万元的奖励;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再给予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2. 扶持标准

  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建设期满省级考核为优秀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考核为良好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与省级绩效奖励不重复);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再给予5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根据《绍兴市产业研究院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研究院。

  2. 扶持标准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奖励50万元。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八条 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大力推动诸暨市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诸暨市科创中心)建设,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1.扶持对象

  诸暨市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诸暨市科创中心)。

  2.扶持标准

  大力推动诸暨市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诸暨市科创中心)建设,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3.兑现依据

  科技部门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九条  提高双创平台孵化服务水平

  (一)政策条款:绍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绍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绍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新培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起至认定期间须入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视为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

  (1)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2)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

  (3)孵化入驻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

  2.扶持标准

  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扶持标准

  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一)政策条款: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

  2. 扶持标准

  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我市的,全额奖励给第一完成单位,如有多个完成单位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非我市的,对市内前5位完成单位按每个单位20%的比例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分别获省奖、国家奖的,从高不重复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兑现依据

  (1)上级立项文件证明;

  (2)新产品(技术)第三方鉴定报告;

  (3)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当年获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表彰文件或者获奖证书。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一)政策条款:紧扣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实施“揭榜挂帅”重点攻关项目,对列入绍兴市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1. 扶持对象

  列入绍兴市级、诸暨市本级“揭榜挂帅”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

  2.扶持标准

  对列入绍兴市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支持。

  3.兑现依据

  对列入绍兴市级、诸暨市本级的“揭榜挂帅”项目,分别按照绍兴市级、诸暨市本级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以绍兴市级、诸暨市本级科技部门文件、合同等作为兑现依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主体进行项目研发

  (一)政策条款: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尖兵”、“领雁”等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重大项目等),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主要牵头承担单位的,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尖兵”、“领雁”等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重大项目等)主要牵头承担单位。

  2.扶持标准

  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兑现依据

  (1)浙江省科技厅或科技部相关立项文件;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医药卫生科研活动

  (一)政策条款 对实施同年度诸暨市级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考评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扶持对象

  实施同年度诸暨市级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综合考评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实施同年度诸暨市级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数、立项率和验收通过率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成绩排名第一位的奖励10万元,第二位的奖励5万元,第三位的奖励2万元。

  3.兑现依据

  市科技局考评结果。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

  (一)政策条款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不包括获得上级资助的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文件精神及责任书规定的约定分期配套到位。

  3.兑现依据

  上级奖补资金有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一)政策条款: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1. 扶持对象

  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

  2. 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 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 扶持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指定工作人员。

  2. 扶持标准

  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兑现依据

  (1)双方共建协议书;

  (2)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相关证明;

  (3)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4)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

  (一)政策条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 扶持对象

  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 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 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上述单位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 扶持标准

  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兑现依据

  (1)运营或入驻科技大市场协议;

  (2)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3)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促成技术合作项目相关证明;

  (5)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完善技术交易体系

  (一)政策条款: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1%、0.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个人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

  3. 扶持对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

  4. 扶持标准

  (1)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兑现依据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相关证明材料;

  (2)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3)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促成技术合作项目相关证明;

  (5)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政策条款:对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双方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可分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兑现依据

  (1)双方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2)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五、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

  第十九条 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

  (一)政策条款:进一步推广使用创新券,推动科技创新券跨行政区域互认互通,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费用,同一企业一年内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扶持对象

  创新券服务提供方或者使用方。

  2.扶持标准

  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费用,同一企业一年内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兑现依据

  按照《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诸科〔2018〕23号)、《关于诸暨市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的补充通知》(诸科〔2020〕19号)执行,该文件更新后按新文件执行。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完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

  (一)政策条款: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体系,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事业单位,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 扶持对象

  企事业单位须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并进行质押登记。

  2. 扶持标准

  (1)贴息计算公式:借款金额*(知识产权质押额/抵押质押总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80%*(贴息天数/360);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80%给予贴息扶持;

  (2)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从贷款放款日起算;质押合同日期要早于贷款发放日期,否则不予贴息;

  (3)通过发明专利质押融资的贴息上限为30万,通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贴息上限为15万;

  (4)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5)上述补助,每家企业历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兑现依据

  质押登记通知书、借款合同、放款和付息凭证。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投保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企业与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合同的(所涉成果转化保险险种须经保监部门核准备案),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的8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 兑现依据

  (1)保险机构合法开展成果转化保险业务相关证明;

  (2)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保单;

  (3)企业支付保费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相关保险合同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企业投保的专利保险,年度保费在2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 兑现依据

  保险保单和保险发票。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培育高质量专利

  (一)政策条款: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1)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浙江省专利奖;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 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1. 扶持对象

  (1)当年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上授权公告日为准);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3)专利地址须在诸暨市,未发生跨市域权属变更,且法律状态有效。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

  (2)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

  (3)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3. 兑现依据

  专利证书。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2万元。

  1. 扶持对象

  (1)须为涉及转化提升发明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以及开展质押融资的银行。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涉及转化提升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申请权)地址须在诸暨市,未发生跨市域权属变更,且法律状态有效。

  2. 扶持标准

  (1)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的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美、日、欧等国家海外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奖励;

  (3)对当年维持年限新满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奖励;

  (4)对当年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5)对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债务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涉及多件发明专利的,按均值计算;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按数量的50%计算均值),给予出质的专利权人、质押的银行每件1.5万元,0.5万元奖励(要求银行有完善的奖励分配制度);对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债务金额50万元以下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出质的专利权人、质押的银行每件0.8万元,0.2万元奖励。

  上述条款的行为发生均指历史首次。对于同一专利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件。

  3. 兑现依据

  备案证书或海外授权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或无效宣告决定通知书或质押备案材料。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条款: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 扶持对象

  当年通过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考核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考核的企业,成绩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成绩良好的,给予5万元奖励;成绩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知管家”项目实施工作指南>的通知》(绍市监管知〔2021〕4号)。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为诉讼案件原告(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2)同一年度内,同一家企业获得各类专利诉讼维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扶持标准

  对企业在国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 兑现依据

  (1)法院终审判决书(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维权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政策条款: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 扶持对象

  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并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文件及专职授课老师的高校。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开设24学时(1.5学分)以上知识产权课程,并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专业教材等)及专职授课老师的高校,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经教育部门批准,新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给予50万元的补助;

  (3)对已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并在当年新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 兑现依据

  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发明专利大户)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发明专利大户、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通过自主申请(非转让)的方式,使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件数在当年首次达到2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大户,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拥有1件发明专利、当年度新申请至少1件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体系认证证书,专利证书。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1. 扶持对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册或登记知识产权联盟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合作组织(发起单位)。

  2. 扶持标准

  对新成立并获得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3.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条款: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

  1. 扶持对象

  专利导航、预警项目须经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

  2. 扶持标准

  (1)对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2)对经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对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

  (2)在诸暨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年专利代理人执业考核,并考核合格;

  2. 扶持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社保记录。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

  1. 扶持对象

  (1)在诸暨市注册或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2)设立后12个月内,代理我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满100件;

  (3)专利代理人须在诸暨工作并缴纳社保。

  2. 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

  3. 兑现依据

  营业执照。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六)政策条款: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 扶持对象

  已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外地服务机构在诸暨市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

  2. 扶持标准

  (1)对总部设在诸暨且运行满3年,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当年代理专利诉讼、无效、复审等业务并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当年代理专利诉讼、无效、复审等业务并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诸暨设立有资质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且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对总部设在诸暨且运行满3年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诸暨设立有资质的分支机构且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的,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2021)评价,在当年获评A++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评A+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A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于同一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

  3. 兑现依据

  营业执照。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七)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 扶持对象

  通过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认定的企事业单位。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给予5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给予3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给予2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八)政策条款:对每年验收合格的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10万元奖励。

  1. 扶持对象

  验收合格的品牌指导服务站。

  2. 扶持标准

  对每年验收合格的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10万元奖励。

  3. 兑现依据

  参照《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与服务规范》(DB3302T1114-2020)、《品牌指导服务站星级评价规范》(DB3302T1115-2020)等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和文件。

  4.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六、附则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所发生的涉及科技奖补的事项参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诸政办发〔2021〕56号)执行。


【全文下载】诸科28-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