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1-1389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2-26
文号: 诸政令54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0-2021-0001
有效性: 失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发布时间:2021-03-03 14: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诸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2.严禁上坟祭祖时点蜡烛、烧纸钱等行为;

3.严禁野外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5.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6.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五、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胡华良

2021年2月26日

【全文下载】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