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1/2021-14445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001008006002011 成文日期: 2021-07-21

关于印发《诸暨市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1 11: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市管国有企业

    现将《诸暨市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6月30

诸暨市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节约国有采购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诸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它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和服务等采购行为。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应当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市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代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诸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办负责拟定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相关政策,制定公开招标及进场交易限额标准;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置;建立专家库;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需要借用平台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提供开评标场所服务。

第十条  市管国有企业应当成立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企业纪检、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及市国资办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对企业及下属企业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文件及公告进行审核备案;

(四)负责组织企业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办规定,做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质疑、举报案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管国有企业应明确内部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企业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企业内部采购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十三条  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预算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并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集体决策,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列入企业全面预算。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采购事宜,单只项目采购代理费用不得超过15000元。

第十六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参加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市属国有企业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但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市管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报国资办备案。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企业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落实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

第五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市场行为采用合适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或功能性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许可或市国资办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市属国有企业单个标的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若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须经市国资办审核,报市领导批准。

市属国有企业单个标的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通过诸暨市政企采购云平台组织采购。

市属国有企业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超过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效率,市属国有企业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通过诸暨市政企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应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按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值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购的标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 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经评审,只有二家单位符合采购条件,且采购文件公告期间无异议,专家组一致认为采购文件没有限制性、排他性条款的,可以继续开标。采购活动结束后市属国有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办上报开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管国有企业内部、市管国有企业之间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在保证质优价廉前提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

市属国有企业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的经常性采购项目,可实行年度采购,采购合同履行期限,货物类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服务类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经诸暨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原则上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经审批后组织采购。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企业采用竞争性磋商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的,从谈判(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成员可以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市国资办的专家库中抽取,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经内部法务部门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国有企业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应共同做好答复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办提起投诉。

第四十条  对采购当事人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国家招标采购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分散采购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浙江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诸国资办20181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