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4/2021-14449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
发布机构: | 市教体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关于重新印发《诸暨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各司法所:
因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现重新印发《诸暨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并调整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委员会成员名单(附件1、2),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诸暨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5日
诸暨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教育环境,促进我市教育体育事业健康发展,遵照浙江省司法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13〕15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在学校(包括托幼机构,下同)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所引起的纠纷。
第二条 学生伤害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依法处置的方针。调解学生伤害纠纷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 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成立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组织、指导、协调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学生伤害纠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市设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调委),成员由市教体、司法部门的职能人员以及有相应工作经验的老调解员、老法官、老干部、老教师等担任;主要负责市直属学校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各镇乡(街道)中心学校所属学校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工作,在校级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一般由相应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处。
第五条 各直属学校和镇乡(街道)中心学校的安全管理处为辖区内学生伤害纠纷预防和调处的职能部门,应制定学生伤害纠纷处置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市校调委和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学生伤害纠纷的调解工作。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工作应依靠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部门,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第六条 市校调委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名,选聘具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学生伤害纠纷调解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
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基层司法行政人员、人民调解员、教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法治副校长等人员担任。
校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相关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工作由教体局会同司法局共同商定。
第七条 根据校调委工作特点,日常管理工作由教体局负责,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由司法局负责。
校调委调解学生伤害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依法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逐级调解原则。坚持属地为主、逐级调解的原则,学生伤害纠纷发生后,镇乡(街道)中心学校和直属学校应首先组织校级调解,学校调解未成或伤害事件较大、较复杂学校难以调解的,可以提交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市校调委进行调解。
(四)及时化解原则。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有机结合,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做到综合服务、及时调处、高效化解。
第九条 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基本程序:
(一)申请。学生伤害纠纷发生后,经校级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纠纷发生地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市直属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纠纷,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
(二)受理。对申请调解的学生伤害纠纷,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校调委应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受理结果应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
(三)组织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当事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要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有关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纠纷的意向。
调解学生伤害纠纷案件,一般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激化。
(四)签定协议。调解学生伤害纠纷成功的,要签定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符合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载明事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应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五)归档。调解学生伤害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生伤害纠纷调解工作相关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计划,交流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二)工作台账制度。要制订统一格式的学生伤害纠纷《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调解送达回证》、《调解回访录》、《调解结案表》及其他有关统计报表,规范日常工作。
(三)回访制度。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
(四)经费保障制度。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纳入人民调解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发生学生伤害纠纷后,学校应通知校(园)方责任险等投保单位,及时介入理赔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