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9941003001/2021-144586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6-15

关于印发《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7 11: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

规则(试行)

2.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调整方案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附件1: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强化案件审理工作,保护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案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三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核制度,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案审委的案件审核会议,由案审委办公室根据案情需要从案审委成员中安排相关人员(不少于7人)进行会审。会审意见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通过。

案审委会议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下列案件属于案审委审核范围:

(一)罚没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案件;

(二)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上级领导督办、群众投诉举报反响强烈或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案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内容

(一)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二)案审委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案审委组成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四)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五)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做好《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送案审委委员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参加案件讨论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调整方案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现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人员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俞海英

副主任委员:许伟君  钱伟江  侯科红

委      员:周媛媛  蔡  良  楼培良  王钶钶

石莲莲  黄佳丽

由周媛媛同志兼任案件审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全文加载】诸医保[2021]3 号 关于印发《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