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9941003001/2021-144586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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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15 |
关于印发《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
规则(试行)
2.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调整方案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附件1: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强化案件审理工作,保护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案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三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核制度,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案审委的案件审核会议,由案审委办公室根据案情需要从案审委成员中安排相关人员(不少于7人)进行会审。会审意见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通过。
案审委会议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下列案件属于案审委审核范围:
(一)罚没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案件;
(二)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上级领导督办、群众投诉举报反响强烈或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案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内容
(一)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二)案审委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案审委组成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四)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五)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做好《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送案审委委员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参加案件讨论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调整方案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现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人员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俞海英
副主任委员:许伟君 钱伟江 侯科红
委 员:周媛媛 蔡 良 楼培良 王钶钶
石莲莲 黄佳丽
由周媛媛同志兼任案件审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全文加载】诸医保[2021]3 号 关于印发《诸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