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4/2021-14629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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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19 |
【文件】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关于印发《诸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污染源、建设项目“三同时”、新发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诸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2021年2月19日
诸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
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2号)、《绍兴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2018年修订)》(绍市环发〔2018〕17号)、《关于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绍市环办〔2020〕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污染源、建设项目“三同时”、新发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在原《诸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试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包括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工作内容
(一)抽查对象
我市随机抽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以现有污染源为随机抽查对象,具体以录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与“移动执法系统”相结合,以下简称“动态信息库”)的单位为准;二是以上季度完成“三同时”验收企业(由平台管理人员以季度为时间节点更新相关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库”)的单位为准。动态信息库与专项检查库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负责日常操作和管理,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动态信息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专项检查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动态信息库及专项检查库单位分以下五类进行管理:
1.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由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同时包括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以及二级以上医院。
2.一般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为动态信息库中除重点排污单位外的其他单位。
3.特殊监管单位。凡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单位,可与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重叠:
(1)近三年来,被认定为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的单位,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或报道的环境问题涉及的单位,列入全市环境安全隐患化解任务且未彻底化解的单位,省转环境信访两次以上涉及的单位,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反馈问题列名单位;
(2)集中式污水、垃圾、污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3)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环境信用等级被定级为差类(红色和黑色)的单位;
(4)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涉及生产、使用和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等情况的单位。
4.新发排污许可证单位。上季度在本行政区域内新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5.专项检查单位。上季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三同时”验收的单位。
(二)抽查内容
“动态信息库”抽查内容为被抽查对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落实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其他涉及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库”抽查内容为被抽查对象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在每季度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确定后,每一个被检查对象的执法组成员应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中完成检查情况录入计划,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等信息。检查内容原则上应一次涵盖所有生态环境职能的抽查内容,集中力量做到一次完成。根据检查内容,可邀请水、气、土、固废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辐射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等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参加。
(三)抽查比例
1.“双随机”抽查。执法队在每月28号前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个月被抽查单位名单。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单位不受该条款约束。
(1)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按不低于我市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为确保每年对我市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第四季度在抽查25%的基础上,还包括前三个季度都未抽查到的重点排污单位。
(2)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按照1:2.5(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对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3)特殊监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我市30%的特殊监管单位进行抽查。
2.“专项检查库”抽查。每季度初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这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家次,并于每月5号前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新完成“三同时”验收企业,每季度抽查的企业数目不得少于上季度新增总数的30%,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三、工作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合理调配现有资源,“双随机”抽查为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可邀请相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形成执法检查组,严格遵照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库”抽查为随机抽调一组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对上季度新增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二)抽查留痕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需当场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中完成检查情况录入,并由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全过程留痕。
(三)依法实施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四)处理到位
各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问题,能当场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将检查结果报执法队执法监督科,监督科负责建立问题清单,督促属地执法中队处理到位,对在抽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好现场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于第二天移交属地执法中队进一步查处。
(五)抽查保密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时,污染源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当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六)联合抽查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可对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也可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七)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掌上执法系统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抽查的污染源名称、抽查时间、检查结果、后续处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严格实施
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等手段,引导排污单位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和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切实将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诸环〔2021〕8号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关于印发《诸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