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4/2021-14503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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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3 |
【文件】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关于印发《诸暨市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单位,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68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0〕312号)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环函〔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诸暨市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
联系人:应冬琴,联系电话:87118799。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2021年3月3日
诸暨市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决定在我市火电、水泥和造纸(以下简称“三大行业”)企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为期1年的试点工作。为落细落实试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标“重要窗口”建设总要求,以全面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为契机,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精准治污。通过试点,完善我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电子督办制度,建立“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进一步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服务环境问题发现、精准执法的能力。
——将重点行业自动监控管理关口前移至工况,提高企业环境监管整体智治水平,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要手段,在试点行业企业构建环境污染问题发现—督办—整改—查处闭环管理体系;
——参与“三大行业”关键工况信息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探索危废、固废焚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为全面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打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工作专班(诸环〔2021〕1号),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执法队队长任副组长,法规科、生态科、水气科、信息中心、执法队、监测站负责人、技术服务单位任组员,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三、试点范围
全市“三大行业”已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企业);计划于2022年1月底前关停的相关企业不纳入试点。
四、试点任务
(一)落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自主标记,完善“三大行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开展试点排污单位生产、治污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情况的摸底,确定参与试点企业名单。根据《火电、水泥行业补充参数联网传输技术文档》,做好试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运行状态参数补充联网工作,作为反映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标记真实性的依据。企业关键工况参数还应与省排污许可监管系统联网,实现全过程智能监管。督促指导试点排污单位按照标记规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生产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及时、如实进行标记,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其中,自动监测设备维护、传输故障等状态参数优先使用自动标记。全面掌握“三大行业”排污单位在试点过程中有关工况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情况,探索危废、固废焚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推动完善标记规则和标记软件。
(二)开展全过程电子督办,完善电子督办制度。在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电子督办;通过生态环境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电子督办平台(以下简称督办平台),以短信、微信、钉钉等方式向排污单位或生态环境分局发送“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全过程电子督办单。督促指导试点排污单位根据电子督办信息及时核实并反馈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并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督办平台对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证、陈述、申辩和确认。执法队根据电子督办信息及时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并进一步完善电子督办制度,督办调处反馈全部信息应在自动监控系统中留痕,形成闭环管理。
(三)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预警查处机制,评估“三大行业”的达标排放情况。继续做好自动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根据“三大行业”数据标记情况,衔接《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标记规则的数据进行豁免。对数据标记的真实性开展检查,加强“三大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情况分析评估。
(四)建立“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依据省厅、市局指挥调度,推进精准执法、依法处罚;健全非现场监管执法机制,以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为载体,以信息化手段支撑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推动“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落地见效。通过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制度,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促进排污单位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自证守法、自觉守法。
五、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一)基础准备阶段(2021年3月底前)。
1.确定试点排污单位。结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对试点排污单位生产、治污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行业建立试点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清单,确定参与试点排污单位名单及监控点位。
2.做好平台准备。确定标记与督办管理平台上的单位账号及权限,申请服务器等云平台资源,做好与市级平台衔接准备。
3.推进设施改造。对试点排污单位生产、治污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落实试点排污单位有关补充参数的联网传输工作,具体参照技术文档(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www.envsc.cn下载),各试点排污单位升级工作应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逾期无法完成的,应及时报备。
4.落实动员部署。召开全市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各试点排污单位观看学习培训视频。
(二)试点运行阶段(2021年6月底前)。
1.排污单位试行自主标记。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执法队要落实人员,在督办平台准确接收和发送督办信息;督促指导所有试点排污单位掌握并按照标记规则进行自主标记;根据自主标记和电子督办情况,组织开展涉嫌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
2.适时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收集试点单位意见和建议,建立分类台账记录,推动修改完善标记规则、电子督办制度和相应软件功能;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视情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专项帮扶检查。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9月底前)。
1.落实督办调处反馈。严格执行全省重点行业自动监测数据督办制度,根据督办要求开展核查,必要时对督办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对涉嫌环境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标记不规范、自动监控设施故障等问题督促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2.健全定期分析调度。定期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收集、整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预判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配合省厅、市局开展“三大行业”自主标记和电子督办运行情况分析评估。
3.加强帮扶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配合省厅、市局开展相关调研活动,就有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电子督办制度、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网上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深入调研,推动相关工作。
(四)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11月)。
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省、绍兴市试点方案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内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监管、监测、执法、自动监控、信息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负责人。建立市、县(区)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在市局统一指挥调度下,具体开展各项试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建立联络帮扶机制,依托钉钉、微信等工作联络群,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完备的“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体系,基于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打通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执法、行政处罚等平台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及其标记、电子督办与监督执法、问题整改反馈的闭环管理。对排污单位漏标、错标和虚假标记等情况及时进行督办,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同时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拓宽用电量、视频监控、关键参数监控等监管方式,对违法企业实施精准打击、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
附件:1.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
规则(试行)
2.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1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
数据标记规则
(试行)
为指导排污单位如实标记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保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制定本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已投入运行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火力发电(供热)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供热)厂(车间),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已投入运行且执行、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水泥厂水泥窑;执行、参照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或相应地方标准的造纸厂。
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标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使用本规则时,上述标准规范中涉及数据标记内容与本规则不符的,统一以本规则为准。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平台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3.2 数据标记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按照本规则对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3.3 自动监测数据
包括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和相应的数据标记内容。
4 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
数据标记内容包括生产工况标记、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和数据补全标记。
一般情况下,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生产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正常运行。标记内容包括 “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和“故障/事故”等6种。
表1 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工况标记内容
数据标记 | 标记内容 | 标记说明及要求 |
Sd | 解列 | 1.应指令要求,通过逐步减少燃料量投入的方式开始降低锅炉/燃气轮机负荷或功率,从“锅炉/燃气轮机负荷或功率降至50%及以下”至“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解列”。 2.标记为“解列”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 |
Fa | 停炉(机) | 1.“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至“锅炉/燃气轮机停运”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炉(机)”。 2.该时段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的烟气流速、流量、温度等参数逐渐降低,氧含量逐渐升高。 |
Fb | 停运 | 1.“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后,“锅炉/燃气轮机停运”至再次“启动”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运”。 2.当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显示:氧含量≤19%、或烟气流速≥2米/秒、或烟气流量超过额定工况20%、或烟气温度>40℃时,不得标记“停运”。 |
Sta | 启动 | 1.锅炉/燃气轮机由冷态或热态启动至“机组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启动”。包含锅炉/燃气轮机正常点火启动、检修或改造后调试试验点火启动等情况。 2.一般情况下,标记为“启动”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4小时。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延长的除外。 |
Stb | 并网/供能 | 1.“机组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至“锅炉/燃气轮机及污染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并网/供能”。有效供能指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对火电厂/车间外有效供电、供热、供汽、制冷或提供其他形式能源,以最早达成的为准。 2. 标记为“并网/供能”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延长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8个小时,且需保留1年及以上自动监测数据、设施性能参数、自动发电控制(AGC)系统记录等证明材料备查。 |
Sr | 故障/事故 | 1.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包括对设备或设施维修处理阶段以及恢复正常运行前的并网/供能阶段,可以标记为“故障/事故”。 2.标记为“故障/事故”的,每次因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全年累计不应超过120小时。需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3.锅炉/燃气轮机在并网/供能或解列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的,应优先标记“并网/供能”或“解列”。 |
未作上述标记的时段,锅炉/燃气轮机视为“正常运行”。
4.2水泥厂水泥窑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
一般情况下,水泥窑生产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止料—停窑降温—停运—烘窑—投料—正常运行。标记内容包括 “止料”“停窑降温”“停运”“烘窑”“投料”和“故障/事故”等6种。
表2 水泥厂水泥窑工况标记内容
数据标记 | 标记内容 | 标记说明及要求 |
Sda | 止料 | 1.“停止向水泥窑投入生料”至“窑内剩余生料完全煅烧(停止向窑头喷煤)”的时段,可以标记为“止料”。 2.标记为“止料”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 |
Sdb | 停窑降温 | 1.“止料”结束至“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降至50℃”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窑降温”。 2.标记为“停窑降温”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4小时。 |
F | 停运 | 1.“停窑降温”结束,至下一生产周期点火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运”。 2.当烟气含量氧≤20%、或窑尾烟室温度>50℃时,不得标记“停运”。 |
Sta | 烘窑 | 1.水泥窑点火后至开始“投料”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烘窑”。 2.标记为“烘窑”的,以点火和开始投料作为起止时间节点,烘窑结束时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一般在950℃以上;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24小时。 |
Stb | 投料 | 1.“烘窑”结束、开始投入生料,至工况稳定的时段,可以标记为“投料”。 2.标记为“投料”的,以开始投料和达到工况稳定作为起止时间节点,工况稳定时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一般在1050℃以上。 3.标记为“投料”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小时。 |
Sr | 故障/事故 | 1.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包括对设施故障或事故响应和维修处理阶段以及恢复正常前生产的升温和投料阶段,可以标记为“故障/事故”。 2.标记为“故障/事故”的,每次因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全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因故障或事故导致停运及维修处理的时长不计入该时段以内。需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3.满足“停运”标记条件时,发生故障或事故的,应优先标记“停运”。 |
未作上述标记的时段,水泥窑视为“正常运行”。
4.3造纸厂生产工况、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工况标记
一般情况下,造纸厂生产工况、废水治理设施工况标记内容包括 “停运”“故障/事故”和“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等3种。
表3 造纸厂工况标记内容
数据标记 | 标记内容 | 标记说明及要求 |
F | 停运 | 1.生产设施的主要设备均处于未工作状态且不排放污染物的时段,或者废水治理设施停止运行且不排放废水的时段,可以标记为该设施“停运”。 2.废水治理设施标记为“停运”的,废水排放量应为零。 3.需描述停运原因。 |
Sr | 故障/事故 | 1.生产设施、废水治理设施运行中出现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包括检修、维护,可以标记为“故障/事故”。 2.需描述故障原因。 |
R | 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 | 1.生产过程中因原料、产品品种、产品产量变化,工艺调整等情况导致的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的时段,可以标记为“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 2.需描述调整原因。 |
未作上述标记的,该生产设施或废水治理设施视为正常运行。
4.4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内容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待补传)”和“不可抗力”等3种。
4.4.1 因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故障、检修、更换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可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包括定期校准、质控样比对、例行维护等主动维护行为,以及因各类设备运行故障、供电故障等引发的检修、更换等。
表4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内容
数据标记 | 标记内容 | 标记说明 |
C | 校准 | 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校验、校准状态,可以标记为“校准”。 |
K | 质控样比对 | 自动监测设备处于质控样比对过程(包括远程标样核查、质控检查等),可以标记为“质控样比对”。 |
T | 超量程 | 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结果数值超过测量上限,可以标记为“超量程”。 |
M | 维护 | 自动监测设备处于维护期间,可以标记为“维护”。 |
D | 故障 | 自动监测设备各类故障、检修、更换,可以标记为“故障”。适用于浓度、温度、湿度、压力、流量、运行状态等各类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采样环节的漏气、堵塞、掺杂等情况。 |
P | 断电 | 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可以标记为“断电”。 |
Vgd | 数采仪接收异常 | 数据采集传输仪采集数据时与其他现场机通讯异常,可以标记为“数采仪接收异常”。 |
Td | 温度传感器故障 | 温度传感器故障(如水泥窑窑尾烟室热电偶结焦、损坏等情况)导致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可标记为“温度传感器故障”。 |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内容存在多种情形时,优先选择异常时间占比最长的标记内容;不同的异常时间占比相同时,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为:Vgd、P、D、M、C、T、K。
如实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中定义的有效数据计算条件,分别计算日均值、小时均值。
4.4.2 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通讯中断(待补传)”。
标记为“通讯中断(待补传)”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因排污单位原因持续超过168小时仍未补传成功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应按4.4.1如实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表5 通讯中断(待补传)标记内容
数据标记 | 标记内容 | 标记说明 |
Vta | 内部通讯中断 | 排污单位内部网络、传输设备原因导致通讯中断。 |
Vtb | 通信运营商通讯中断 | 电信运营商数据网络原因导致通讯中断。 |
Vtc | 生态环境部门通讯中断 | 生态环境部门网络、软硬件原因导致报送数据失败。 |
4.4.3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可标记为“不可抗力”。
表6 不可抗力标记内容
数据标记 | 标记内容 | 标记说明 |
Vma | 自然灾害 | 由于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 |
Vmb | 政府行为 | 由政府干预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 |
Vmc | 社会异常事件 | 因战争、动乱、疫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 |
4.4.4未在相应时段作出自动监测异常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数据。
4.5数据补全及其标记
4.5.1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取得的数据,应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或“企业端”记录,并标记为“U(手工监测数据)”。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的,需保留规范有效的监测报告备查。
4.5.2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自动进行修约补遗,并标记为“Q(自动修约补遗数据)”。标记为“自动修约补遗数据”的,需保留标记时段的运维台账、自动监测设备原始数据凭证、数据缺失或无效时段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5 标记操作要求
5.1同一时段只能标记一种生产工况,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对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或数据补全进行标记。
排污单位应保存相应生产运行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台账资料备查。
应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质控样核查等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无效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标记的,应保留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5.2标记操作可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
自动标记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根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信息,参考反映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等参数指标,对各类原始数据的状态进行自动判断并附加各类标记。
人工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按照规则,在“企业端”对相应时段进行标记。一般情况下,每日9时前完成前1日数据的人工标记;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
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应优先进行自动标记。同组数据中人工标记和自动标记同时存在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6 标记的使用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动标记、人工标记均为自动监测数据的组成部分,均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同时公开。
附件2
试点企业名单
序号 | 所属地区 | 企业名称 | 监控点 | 行业类型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现场端 标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 | 陶朱街道 | 浙江诸暨八方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 | 燃煤炉 | 火电 | 葛鸿广 | / | 许越 | 13867595772 |
2 | 浣东街道 | 兆山集团诸暨水泥有限公司 | 总排口 | 水泥 | 黄凯炯 | / | 郦利安 | 13675766108 |
窑头排放口 | ||||||||
3 | 次坞镇 | 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 | 总排口 | 水泥 | 俞小峰 | / | 俞永良 | 13506852251 |
窑头排放口 |
诸环〔2021〕9号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关于印发《诸暨市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