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87/2021-14645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7-08

【转上级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8 19: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驻村指导中心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做相应修改。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8〕57号)

三、起草过程

(一)拟定《调整最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的通知》草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4月7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市民政局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逐一作出审查确定,并经集体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政策整合。本文件主要是将第一条的低保救助、第二条的低保边缘救助、因病致贫救助的认定条件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办法进行了整合,将工作中经常要用到的政策及条款按救助项目罗列,有利于工作人员及群众直观理解。

(二)内容细化。第一条第(四)中细化重病家庭认定范围按绍兴市医保局(绍政发〔2018〕17号)规定的病种执行;第三条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供养义务财产的标准,分别细化到金融性及实物性财产;第二条第(二)款将因病致贫对象整合至低保边缘下面的其中一种,既接轨与省社会救助类别的分类、省社救平台的应用,又利于与医保局医疗救助对象的统一。

(三)标准放宽。低保救助认定标准对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最大限额调整至10万元(含);低保救助中将依靠家庭供养的劳动年龄段内单身重病人员纳入了单人施保范围,并进行全额救助;三是允许了低保边缘救助家庭可以拥有发票价低保同期8倍年低保标准的车辆,同时也对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最大限额调整至20万元(含),四是对供养义务人的各类标准进行调整。

(四)规定精准。第三条对供养义务人增加了反向内容,明确赡(抚、扶)养义务财产情况,直接关系被供养人家庭是否能纳入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和因病致贫对象范围,确保社会救助更公平公正。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民政局负责解读,解读人:周滔,联系电话:87013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