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87/2018-14614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8-07-25

【转上级文件】诸暨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8 20: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驻村指导中心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教育局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5日

 

 

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常住户籍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需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非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参照执行。

  二、认定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国内全日制高校本科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现役军人;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失踪失联人员(失联一般指二年以上下落不明,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范围: 

   (一)各级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人民团体发放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按不高于100%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的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低保家庭中残疾人首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十四)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五)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以及过渡性租房补助金;

   (十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十七)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月总收入不超过500元的工资收入;

   (十八)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六条  家庭生活刚性支出仅指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不包括其他生活支出。

   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性财产和实物财产。   

   (一)金融性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期货、债权、商业保险、公积金等。

   (二)实物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宅基地、机动车辆、船舶、经营性实体、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

  三、核算方法

   第八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具体核算办法为:

   (一)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证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净收入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等。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可通过调查生产经营情况得出,或通过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测算得出。从事农林渔业的,可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博彩、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利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等。

   1.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本市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2.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它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3.因城乡土地、房屋征收领取的一次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扣除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市公租房最大标准,即75平方米;价值不超过同期市场平均价)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1.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各类养老保险金、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税、粮食直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农资(农机)综合补贴、土地征用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转移性收入,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2.赡养(扶养、抚养)费计算。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同期低保标准2倍后推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内,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五)其他收入:指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收入。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农村务工等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其收入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劳动力系数计算确定,其中按照市对镇乡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分类,第四组、第五组镇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下浮15%、20%;其他镇乡街道中部分经济欠发达村的农村民均可支配收入可由镇乡街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酬情下浮,并报民政局备案,下浮幅度不超过10%。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身体状况酬情考虑其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劳动力系数确定办法见附件)

   (七)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计算工资性收入: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失能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家庭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护人员1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1人;归正人员3年内。

   第九条  家庭刚性支出核算办法。医疗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经社保部门核算,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总和,同时应扣减期间各类政府救助、补助;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保教费)。家庭刚性支出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二)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三)经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刚性支出费用。

      第十条  家庭财产核算方法

   (一)金融性财产提出按家庭经济核对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二)其他实物财产按市场价格认定,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出售财产价格按合同认定,无合同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四、附则

  第十一条  对家庭实际生活明显高于核算的收入与财产等特殊情况,由镇乡街道组织调查评议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诸暨市救助申请家庭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等级

 

 

 

类别

第一档年龄

第二档年龄

第三档年龄

第四档年龄


18(含)- 60周岁(含)

16(含)-18周岁(不含)

 

60(不含)周岁以上

 

 

16(不含)周岁以下人员及在校学生

正常劳动人员

1

0.8

酌情计算劳动力系数,但不得大于各类人员第二档年龄对应系数

0

一般残疾人员

0.5

0.3


0

慢性疾病人员

0.2

0.1


0

智力、精神3、4级、肢体3级残疾人员

0

0


0

重病、重残人员

0

0


0

 备注:

   1.正常劳动人员。指无重病、慢病、残疾等能正常劳动的人员;

   2.残疾人员。根据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确认,分为三类;

  ①重残人员,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员;

  ②智力、精神三、四级、肢体三级残疾人员;

  ③一般残疾人员,指除重残、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外的残疾人员。

  3.重病、慢性疾病人员

   ①重病人员。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血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糖尿病严重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一年以内),风湿性心瓣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瘫,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组织器官移植后治疗,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艾滋病,以及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的其他重大疾病。

   ②慢性疾病人员。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其中精神疾病可由精神专科医院出具证明),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以及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的其他慢性疾病。

50.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定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