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87/2018-14615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31 |
【转上级政策解读】关于《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草稿)主要的法规依据有:《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32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等
二、文件制定必要性说明
1、现实有需求。目前我市施行的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规范性文件为2016年诸暨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诸民〔2016〕35号),存在着政策滞后、不够系统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完善与诸暨市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更好地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2、群众有渴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执政能力及手段的创新,以及人民群众对民生保障期待的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渴求更加迫切,比如:目前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老认定办法中有子女的老年人要申请低保,其所有的非共同生活子女家庭收入要求为家庭人均收入不得高于低保标准的1.5倍,对比于目前的社会救助工作与经济发展形势,要求过于严格,因此非常有必要制订出台新的认定办法,适应新形势,跟上新常态,比如:提高申请人子女的收入标准、计算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中的刚性支出,来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和效益。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该文件由市民政局起草,并在2018年开始,市民政局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之后分别向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5个部门及27个镇乡(街道)征求了意见,在结合征求各部门及镇乡(街道)的意见和民政助理员集中讨论商榷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草稿)。
四、文件调整内容的说明
本文件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制定,并整合近年来我市出台的关于低保的相关政策要求,与2016年制定的《诸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较大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办法》第五条扩大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种类。此次《办法》第五条中新增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十五)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以及过渡性租房补助金;(十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十七)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月总收入不超过500元的工资收入。目前我市的失土农民每年增加、各部门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此次《办法》中新增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很好的解决了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问题,鼓励困难救助家庭就业,提高生活质量。
2.《办法》第八条调整了社会救助中非共同生活法定赡养人的收入要求。原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低保、低保边缘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但不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均须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条件。此次《办法》第八条将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收入要求调整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内,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对非共同生活家庭赡养人的收入调整,扩大了低保、低保边缘的救助范围,有效缓解了困难家庭的困难情况。
3.《办法》第九条新增了家庭刚性支出的计算办法。老办法中无明确刚性支出的计算办法,此次《办法》第九条单独明确了家庭刚性支出的计算办法。即医疗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经社保部门核算,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总和,同时应扣减期间各类政府救助、补助。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保教费):(一)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二)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三)经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刚性支出费用。此次新增家庭刚性支出计算方法很好的为新颁发的《诸暨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新增的支出型贫困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施行日期是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