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87/2018-146153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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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
【转上级文件】关于印发《诸暨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诸暨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5日
诸暨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7〕1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教育、住房、医疗、照料护理、丧葬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特困人员供养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坚持适度保障,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特困人员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特困人员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资金筹支
第四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来源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市、镇乡(街道)财政保障,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予以必要补充。
第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支出;
(二)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
(三)基本的住房救助支出;
(四)疾病医疗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料护理支出;
(五)办理丧葬支出;
(六)对特困人员的教育救助支出。
第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及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七条 各镇乡(街道)每年需另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供养机构管理费用、供养设施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八条 市民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供养资金足额拨入各镇乡(街道)单位账户。镇乡(街道)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化发放将特困人员供养金拨付到位。
第九条 供养资金实行差别化发放,对集中供养的,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全额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对有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人员,按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70%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剩余的30%由各镇乡(街道)统筹使用,实行专账核算,全部用于特困人员的医疗补助、住院陪护、生活照料、节日慰问、丧葬等支出;对需要照料护理的分散供养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70%由本人使用外,还应将照料护理资金发放给本人或支付给受委托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委托支付的应有相关委托书或合同。
第四章 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5.关于印发《诸暨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