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87/2019-14616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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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1-30 |
【转上级文件】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单位沿用此文件,特予以转发。
诸政发〔2019〕3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诸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临时救助的适用对象
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以下两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人均金融性财产高于本市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有商业用房或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安置房);
4.有高档生活机动车辆(折旧后仍高于12万元);
5.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
1.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实际遭遇人数给予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根据受灾家庭的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其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最高救助10000元,因病致贫户每户最高救助8000元,其他困难对象每户最高救助6000元。
3.因火灾等事件突发房屋倒塌情形,家庭和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救助,其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最高救助10000元,因病致贫户每户最高救助8000元,其他困难对象每户最高救助6000元。
(二)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患慢性病、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救助、补助及保险,下同)超过2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5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⑵ 低保边缘、因病致贫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3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
⑶ 其他困难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15%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2.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等费用,属低保、低保边缘、因病致贫家庭的,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属其他困难家庭的,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其他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四)同一家庭、个人,同一致困原因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临时救助1次,特别困难的不超过2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临时救助不予受理:
1.未提交申请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以及其他受助情况或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3.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自伤自残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4.医药费用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种不一致或用于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
三、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1.申请。由户主或个人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
2.审核、公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7天,公示要有现场照片等记录。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社救平台临时救助模块报市民政局审批;有提出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或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不予救助,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3.审批。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通过省社会救助平台临时救助模块报市民政局备案;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市民政局审批。
4.发放。市民政局按月(审批量多时可按半个月)统计汇总临时救助发放清册,通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下拨到申请对象市民卡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公示等环节,填写《诸暨市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审批表》(见附表),按照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先行救助,同时告知市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原则上不再作经济状况核对。
四、临时救助的资金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每年按上一年度户籍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筹集,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市民政局于每年年初按照上一年度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由其审批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及启动紧急程序的备用金。年末预拨资金不足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后,办理差额拨付手续。预拨资金有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专项用于临时救助,同时在下一年度预拨款额中扣减。市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别是要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额救助工作指导和监督。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诸暨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诸政发[201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诸暨市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审批表
附件
诸暨市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审批表
家庭基本信息 | |||||
行政区划 | |||||
申请人 | 申请身份证 | ||||
家庭人数 | 联系号码 | ||||
申请救助原因 | |||||
开户人 | 开户人身份证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
业务申请信息 | |||||
受灾日期 | 受损金额 | 受损面积率 | |||
救助日期 | 救助人数 | 救助方式 | |||
乡镇承担金额 | 区县承担金额 | 救助金额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民政局审批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为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审批表,救助措施要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
待情况缓解后需补齐正常申请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