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45/2021-1441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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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2 |
文号: | 诸市监管〔2021〕46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68-2021-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指导意见
(2021年修订)
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统一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
一、修订背景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的新型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以2020年版“首违不罚”指导意见为基础,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指导,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发展所需,以“首违不罚”凸显执法温度和服务宗旨,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首违不罚”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本意见所称 “首违不罚”,是指对首次发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附件)中所列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已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 “首违不罚”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当事人首次发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行为且满足适用条件;
(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无主观明显违法意图;
(三)已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前款所指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由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三、实施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及所属机构已通知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而被查处的,不属“首违不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行为的,不得适用“首违不罚”。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收集证据并作出决定。当事人首次发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当事人已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其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实施机构,应当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机构上一月份实施“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局政策法规科发现“首违不罚”实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施“首违不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的要求规范整理,归档保管,确保履职尽责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指导意见》(诸市监〔202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