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7/2021-14462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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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30 |
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质量兴农战略实施,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整体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浙农质发〔2020〕22号)和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绍兴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由农业生产主体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有效期5年。
二、评价对象和条件
(一)评价对象: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对象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为主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以下统称为农业生产主体)。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主体,上一年度的农业生产营收占比须30%以上。
(二)申请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有规范完整的种植、养殖等生产记录档案,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测、档案管理等。
4.建有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5.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生产主体信用评价C级以上(以申请时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的评价结果为准)。近三年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评价程序
(一)农业生产主体自评和申请。农业生产主体自愿按照《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开展自评,自评得分在60分以上的,如实填写《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申请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生产主体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及上一年年检记录复印件。
2.相关技术说明文件:
①产品执行的生产技术标准、农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等相关标准清单及执行说明、模式图等;
②提供近三年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或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合格材料,每年度1份;
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和质量安全追溯佐证材料。
3.农业生产主体与农户合作方式以及利润分配机制;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三产融合的农业生产者还应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说明农业营收占比。
4.评价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注册商标复印件、主导产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许可协议复印件以及标准制修订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审核和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的农业生产主体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按照《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和评级,形成评审意见,并将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申请主体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后报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三)公示和公布。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A级的生产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公示并公布;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B级和C级的农业生产主体由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并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各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科室)要加强宣传和沟通,及时告知农业生产主体相关规定要求,特别是当年新申报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鼓励已取得县级以上示范性生产主体积极开展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
(二)加强后续监管。农业生产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或者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被行政处罚的,评价结果自动失效,并依法纳入其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及时报送资料。请各镇乡(街道)收集汇总农业生产主体申报材料(见评价程序第一条)于9月7日前报送我局,联系人:章伟苹,联系电话:89009620。
本通知未明确的,均按照浙农质发〔2020〕22号《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全文下载:关于组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